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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二手房交易个税政策上调至20%?谣言!
更新时间:2020-4-21 9:49:28    来源: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原标题:长沙二手房交易个税政策不变

  网传湘潭二手房交易个税税率上调至20%;湘潭:纯属对税收政策的误解

  “听说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从今天起按20%缴税,是真的吗?”近日,长沙二手房交易税费缴纳窗口和网络热议“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税率上调问题”。5月20日,记者从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获悉,长沙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没有变,长沙地税提醒市民,不要信谣、传谣。

  5月17日,一则关于湘潭“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调税”的消息在湘潭市民的微信朋友圈中被广泛转发。这则消息称“6月1日湘潭统一将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上调至20%,湘潭县易俗河镇今日起实施”。消息还说,“6月1日起,湘潭统一按照百分之二十征税,而非之前的百分之一点五”。

  这个消息让湘潭一些近期有购房和卖房需求的市民,这两天匆匆赶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手续。日前,湘潭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上述说法纯属对税收政策的误解。“税率的调整应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市民对相关信息应理性分析,准确解读。”

  20日,长沙市地税局提醒市民,“长沙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没有变”。

  网传“湘潭二手房交易个税大调整”

  日前,湘潭当地有多家自媒体纷纷发文称湘潭二手房交易个税大调整,还算起了账:“以一套面积90平米以上原购买价格为30万元的毛坯房为例,若当前交易价格为60万元,假设这是房主的第三套房,房主是在购买房屋两年以后再上市交易,那么按照原有规定,房主需缴纳的个税为60万乘以1.5%,也就是9000元。政策调整后,按现有规定,房主需缴纳差价30万减去契税24000元,再乘以20%,也就是55200元。”

  对此,湘潭市地税局所得税科负责人解释,这种说法纯属对税收政策的误解。该负责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一般分三种情况:一是核实征收方式,税率为20%;二是核定征收,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三是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实征收与核定征收最大的不同在于,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不同。核定征收时,应税所得额即房屋转让收入金额;核实征收时,应税所得额是房屋转让的收入核减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这里的合理费用包括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手续费、公证费等。

  “按20%是核实征收,核实征收是有费用扣除的。扣除的费用一是房屋的原值,二是合理费用。房屋原值是上次交易的时候,合同里明确的价格;合理费用包括税、费及装修等一系列费用。1.5%的征收是按房屋转让的价格,没有包含费用扣除。根据税法来说是要核实征收,不得已情况下税务局才核定征收,纳税人对这一块了解可能不是很透。”

  长沙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分三种情况

  网传“湘潭二手房交易个税政策调整”的消息一传出,也引起许多长沙市民的关注。

  5月20日,长沙市地税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强调“长沙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没有变”!长沙市地税局称,房屋转让所得税有“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等征收方式。

  在实际的二手房交易中,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是怎么执行的呢?据潇湘晨报记者了解,该局2017年出台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产和土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长地税公告2017年第4号)。该《公告》中强调,个人转让房屋和土地以核实征收为第一原则,适应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住房1%;非住房(市区1.88%;长沙县、宁乡市、浏阳市1.50%);土地使用权:2%;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3%。

  此外,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核实征收

  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核实征收适用税率为财产转让所得20%的比例税率。

  核定征收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进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核定征收适用税率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二手房交易是指个人转让住房和非住房,非住房包括商铺、门面、写字楼、车库等。

文章编辑:杨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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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二手房交易个税政策上调至20%?谣言!
2020-4-21 9:49:28    来源: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原标题:长沙二手房交易个税政策不变

  网传湘潭二手房交易个税税率上调至20%;湘潭:纯属对税收政策的误解

  “听说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从今天起按20%缴税,是真的吗?”近日,长沙二手房交易税费缴纳窗口和网络热议“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税率上调问题”。5月20日,记者从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获悉,长沙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没有变,长沙地税提醒市民,不要信谣、传谣。

  5月17日,一则关于湘潭“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调税”的消息在湘潭市民的微信朋友圈中被广泛转发。这则消息称“6月1日湘潭统一将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上调至20%,湘潭县易俗河镇今日起实施”。消息还说,“6月1日起,湘潭统一按照百分之二十征税,而非之前的百分之一点五”。

  这个消息让湘潭一些近期有购房和卖房需求的市民,这两天匆匆赶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手续。日前,湘潭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上述说法纯属对税收政策的误解。“税率的调整应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市民对相关信息应理性分析,准确解读。”

  20日,长沙市地税局提醒市民,“长沙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没有变”。

  网传“湘潭二手房交易个税大调整”

  日前,湘潭当地有多家自媒体纷纷发文称湘潭二手房交易个税大调整,还算起了账:“以一套面积90平米以上原购买价格为30万元的毛坯房为例,若当前交易价格为60万元,假设这是房主的第三套房,房主是在购买房屋两年以后再上市交易,那么按照原有规定,房主需缴纳的个税为60万乘以1.5%,也就是9000元。政策调整后,按现有规定,房主需缴纳差价30万减去契税24000元,再乘以20%,也就是55200元。”

  对此,湘潭市地税局所得税科负责人解释,这种说法纯属对税收政策的误解。该负责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一般分三种情况:一是核实征收方式,税率为20%;二是核定征收,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三是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实征收与核定征收最大的不同在于,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不同。核定征收时,应税所得额即房屋转让收入金额;核实征收时,应税所得额是房屋转让的收入核减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这里的合理费用包括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手续费、公证费等。

  “按20%是核实征收,核实征收是有费用扣除的。扣除的费用一是房屋的原值,二是合理费用。房屋原值是上次交易的时候,合同里明确的价格;合理费用包括税、费及装修等一系列费用。1.5%的征收是按房屋转让的价格,没有包含费用扣除。根据税法来说是要核实征收,不得已情况下税务局才核定征收,纳税人对这一块了解可能不是很透。”

  长沙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分三种情况

  网传“湘潭二手房交易个税政策调整”的消息一传出,也引起许多长沙市民的关注。

  5月20日,长沙市地税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强调“长沙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没有变”!长沙市地税局称,房屋转让所得税有“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等征收方式。

  在实际的二手房交易中,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是怎么执行的呢?据潇湘晨报记者了解,该局2017年出台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产和土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长地税公告2017年第4号)。该《公告》中强调,个人转让房屋和土地以核实征收为第一原则,适应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住房1%;非住房(市区1.88%;长沙县、宁乡市、浏阳市1.50%);土地使用权:2%;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3%。

  此外,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核实征收

  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核实征收适用税率为财产转让所得20%的比例税率。

  核定征收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进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核定征收适用税率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二手房交易是指个人转让住房和非住房,非住房包括商铺、门面、写字楼、车库等。

文章编辑:杨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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