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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平台
原标题:“成都女子乘滴滴遭奸杀”谣言产生始末:三嫌犯杜撰地点情节
近日,网络谣传成都发生“杀人分尸”的恶性案件。成都警方迅速查证。将三名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5月28日,网络上传出“成都某公司职工的妻子张某打“滴滴”车失联后,在一山洞中发现已被奸杀分尸”的信息。该消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恶劣影响。经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核查,网传内容系外省发生案件。
经警方深入调查,现已查明:
成都某公司员工周某在QQ群看到一条“外省某地张某(女)失联的寻人启示及遇害信息”的微信截图后,于5月28日上午向公司同事杨某某转述此事时,将事发地杜撰为成都,并被另一同事黄某听到。当日上午10时许,黄某、杨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编造发布了“成都发生杀人分尸案”的不实信息后,导致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月29日,高新区公安分局将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3名嫌疑人周某、黄某、杨某某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调查中。
今日,记者在高新区公安分局石羊派出所的讯问室内见到了3名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一时头脑发热做出的行为,他们无一不表示出后悔和歉意,甚至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据了解,嫌疑人周某和另外两名嫌疑人黄某和杨某某都是成都某公司员工,5月28日上午,周某向公司同事杨某某转述自己看到的外省某地张某(女)失联及遇害的消息时,将事发地点杜撰为成都,并被另一同事黄某听到。当天上午10时左右,黄某、杨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编造发布了“成都发生杀人分尸案”的不实消息。
对话嫌疑人
造谣传谣 未经核实内容乱杜撰
这一条谣言到底是如何产生的呢?记者与三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对话。
周某——杜撰发生地 后悔造成不好影响
记:你是什么时候从哪里看到那则关于女性失联后遇害的消息的?
周某:我是在5月27日晚上9点过上网时看到QQ群里有朋友发布外省某地张某(女)失联及遇害的消息,发布者是我在成都的朋友,我未经核实就将发生地杜撰为了成都。
记:之后你又做了什么?
周某:我将杜撰为成都发生的消息在第二天转述给了同事。
记:对于你自己的行为有什么想法?
周某:非常后悔,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因为我的错误而给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很后悔。
黄某——编写朋友圈 应不造谣传谣
记:你是从哪里得知成都发生女子遇害的消息的?
黄某:是在5月28日上班时听同事周某说的,听到他说了以后我便主观上认为这是成都发生的事情,就编写了朋友圈,并把发生在成都写了出来。
记:对于你自己的行为有什么想法?
黄某: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吸取了教训,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应该造谣、传谣。
杨某某——乱加内容 想当然发生在成都
记:你是从哪里得知这条消息的?
杨某某:是在5月28日上班时听同事周某说的,之后我便加上了“发生在成都”、“乘坐滴滴车”等内容发到了朋友圈。
记:为什么要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消息?
杨某某:我听到周某说起,就想当然的认为这是发生在成都的事情。本来只想发个朋友圈提醒大家注意安全,没有意识到自己这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记:有什么想对其他人说的?
杨某某:希望大家能够吸取我的教训,引以为戒,不要以身试法。不要随便相信道听途说的消息,更不要将道听途说、未经核实的消息随意发布到网络。我真诚对自己的行为道歉,希望能给我一个悔过的机会。
警方提醒
编造传播谣言者 将坚决依法处理
“可以说,在公安机关破获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案件中,这起案件算是比较典型的。”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副分局长张东晖表示,“在当今‘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比以往任何时候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因此谣言和虚假信息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谣言会混淆视听、扰乱人心、绑架舆论。”
张东晖提醒,广大网民不要信谣传谣,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对编造传播谣言者,将坚决依法处理。
同时,他也表示,请广大市民放心,公安机关将切实维护成都良好的社会秩序,并与广大市民一道共同建设美好成都。
律师说法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警情
严重者涉嫌犯罪
针对此案件,四川西川律师事务所主任、黎昕律师从法律层面进行解读。
“5月30日,成都市公安局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了一起利用网络散布警情谣言的案件,我们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黎昕表示,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明确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和警情信息的行为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就会构成犯罪。
针对涉警情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认定,黎昕解释:“关于警情,就包括警察正在做什么以及需要警察做什么等情况,虚假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信息都是虚假的警情。”黎昕进一步解释,关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有犯罪故意,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故意中的明知不是说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水平如何,而是一般人正常认知水平下是如何理解和判断的。”
黎昕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网民既不能编造虚假的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也不要轻信未经公安机关核实的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更不要以讹传讹进行散布,否则一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就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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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冠免责声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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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成都女子乘滴滴遭奸杀”谣言产生始末:三嫌犯杜撰地点情节
近日,网络谣传成都发生“杀人分尸”的恶性案件。成都警方迅速查证。将三名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5月28日,网络上传出“成都某公司职工的妻子张某打“滴滴”车失联后,在一山洞中发现已被奸杀分尸”的信息。该消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恶劣影响。经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核查,网传内容系外省发生案件。
经警方深入调查,现已查明:
成都某公司员工周某在QQ群看到一条“外省某地张某(女)失联的寻人启示及遇害信息”的微信截图后,于5月28日上午向公司同事杨某某转述此事时,将事发地杜撰为成都,并被另一同事黄某听到。当日上午10时许,黄某、杨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编造发布了“成都发生杀人分尸案”的不实信息后,导致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月29日,高新区公安分局将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3名嫌疑人周某、黄某、杨某某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调查中。
今日,记者在高新区公安分局石羊派出所的讯问室内见到了3名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一时头脑发热做出的行为,他们无一不表示出后悔和歉意,甚至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据了解,嫌疑人周某和另外两名嫌疑人黄某和杨某某都是成都某公司员工,5月28日上午,周某向公司同事杨某某转述自己看到的外省某地张某(女)失联及遇害的消息时,将事发地点杜撰为成都,并被另一同事黄某听到。当天上午10时左右,黄某、杨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编造发布了“成都发生杀人分尸案”的不实消息。
对话嫌疑人
造谣传谣 未经核实内容乱杜撰
这一条谣言到底是如何产生的呢?记者与三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对话。
周某——杜撰发生地 后悔造成不好影响
记:你是什么时候从哪里看到那则关于女性失联后遇害的消息的?
周某:我是在5月27日晚上9点过上网时看到QQ群里有朋友发布外省某地张某(女)失联及遇害的消息,发布者是我在成都的朋友,我未经核实就将发生地杜撰为了成都。
记:之后你又做了什么?
周某:我将杜撰为成都发生的消息在第二天转述给了同事。
记:对于你自己的行为有什么想法?
周某:非常后悔,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因为我的错误而给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很后悔。
黄某——编写朋友圈 应不造谣传谣
记:你是从哪里得知成都发生女子遇害的消息的?
黄某:是在5月28日上班时听同事周某说的,听到他说了以后我便主观上认为这是成都发生的事情,就编写了朋友圈,并把发生在成都写了出来。
记:对于你自己的行为有什么想法?
黄某: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吸取了教训,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应该造谣、传谣。
杨某某——乱加内容 想当然发生在成都
记:你是从哪里得知这条消息的?
杨某某:是在5月28日上班时听同事周某说的,之后我便加上了“发生在成都”、“乘坐滴滴车”等内容发到了朋友圈。
记:为什么要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消息?
杨某某:我听到周某说起,就想当然的认为这是发生在成都的事情。本来只想发个朋友圈提醒大家注意安全,没有意识到自己这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记:有什么想对其他人说的?
杨某某:希望大家能够吸取我的教训,引以为戒,不要以身试法。不要随便相信道听途说的消息,更不要将道听途说、未经核实的消息随意发布到网络。我真诚对自己的行为道歉,希望能给我一个悔过的机会。
警方提醒
编造传播谣言者 将坚决依法处理
“可以说,在公安机关破获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案件中,这起案件算是比较典型的。”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副分局长张东晖表示,“在当今‘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比以往任何时候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因此谣言和虚假信息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谣言会混淆视听、扰乱人心、绑架舆论。”
张东晖提醒,广大网民不要信谣传谣,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对编造传播谣言者,将坚决依法处理。
同时,他也表示,请广大市民放心,公安机关将切实维护成都良好的社会秩序,并与广大市民一道共同建设美好成都。
律师说法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警情
严重者涉嫌犯罪
针对此案件,四川西川律师事务所主任、黎昕律师从法律层面进行解读。
“5月30日,成都市公安局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了一起利用网络散布警情谣言的案件,我们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黎昕表示,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明确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和警情信息的行为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就会构成犯罪。
针对涉警情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认定,黎昕解释:“关于警情,就包括警察正在做什么以及需要警察做什么等情况,虚假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信息都是虚假的警情。”黎昕进一步解释,关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有犯罪故意,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故意中的明知不是说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水平如何,而是一般人正常认知水平下是如何理解和判断的。”
黎昕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网民既不能编造虚假的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也不要轻信未经公安机关核实的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更不要以讹传讹进行散布,否则一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就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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