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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目前,各地对机动车年检通常都规定“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而在年检前集中处理违章行为也成了不少车主的“惯例”。不过,“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这样的规定却被指并不合法。
据了解,截至2017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如此庞大数量的机动车,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按照规定的期限,到车管所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每当车主去车管所为自己的爱车办理年检时,通常都会被交警问到违章是否处理、罚款是否已经缴纳等问题。如果车主没能及时处理违章行为,则不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安徽滁州交警周洪登介绍,这主要依据的是公安部制定出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的第49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在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所以根据这种规定,处理交通违法是年检的一个前置条件。
对于这条已经执行了多年的“惯例”,有人却提出了质疑。2015年1月,广东安阳农民段立威向安阳市交警支队所属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5辆车进行年检,并核发机动车合格标志。不过,交警部门以车辆未交罚款存在交通违法记录为由,拒绝进行年检。随后,车主段立威将安阳市交警支队起诉到了安阳县人民法院。
段立威的委托代理人戚晓然认为,这样的规定涉嫌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准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对于年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而《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车辆年检与违章处理进行了捆绑,这种做法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当《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时,应该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
周汉华表示,道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是我们国家法律层级的。公安部的这个规定只是一个规章层级,甚至说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两个有非常大的差别。按照法制统一,下位法如果和上位法不一致,那么应该执行上位法。
2015年5月,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安阳市交警支队拒绝年检的行为违法。交警支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年9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实际上,这一案件也并非个例。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11月就曾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答复,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从这些年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类似案例看,法院也是几乎“一边倒”地支持了车主的诉求。不过,《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机动车年检需处理违章的规则依然没有改变。
对此,周汉华认为,到现在为止,最高法一直还是坚持这个判例,各地公安机关也都是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那么,公安部门为什么会这样呢?周汉华认为,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现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手段来执行过去的那些违章的决定,所以就变成了最后都靠这个车辆年检这个环节的这一制度来保证过去决定的执行。所以尽管有个别车主打赢了官司,也可能会执行了,但对于大部分车主来说,交管部门现在一直还是坚持你不销分就不给你办车辆年检的手续。
在安徽滁州交警周洪登看来,要求车主及时处理违章,理由也完全正当。
作为公民来说,有了违法行为,及时主动地去处理,也是对法律的这种尊重,也是尊法守法的一种具体的体现。
一方面,把处理违章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与法治精神相悖,另一方面,交管部门确实也有执法的实际需要。怎么来处理这一矛盾呢?
周汉华认为,要破解这个问题,第一要坚持法治原则,不能倒退。道交法的规定十分清楚,长期无法解决就会变成法律上的一个白条,这应该引起决策部门、监督部门的重视,要真正体现法治的权威。第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不能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必须尽快提高执法能力,提高执法的水平,不能把整个执法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一个违反法律的车辆年检的这样一个制度上面。比如说,可以通过社会信用体系,通过执法决定及时执行。
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违章不能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但这也不能成为车主无故拖延,不处理车辆违章行为的借口。虽然年检归年检,违章归违章,两者按规定不应该有必然的联系,但两者无疑都是车主应尽的义务。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在要求其他人、其他部门遵守法律的同时,自己首先也得做到尊法守法,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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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目前,各地对机动车年检通常都规定“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而在年检前集中处理违章行为也成了不少车主的“惯例”。不过,“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这样的规定却被指并不合法。
据了解,截至2017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如此庞大数量的机动车,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按照规定的期限,到车管所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每当车主去车管所为自己的爱车办理年检时,通常都会被交警问到违章是否处理、罚款是否已经缴纳等问题。如果车主没能及时处理违章行为,则不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安徽滁州交警周洪登介绍,这主要依据的是公安部制定出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的第49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在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所以根据这种规定,处理交通违法是年检的一个前置条件。
对于这条已经执行了多年的“惯例”,有人却提出了质疑。2015年1月,广东安阳农民段立威向安阳市交警支队所属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5辆车进行年检,并核发机动车合格标志。不过,交警部门以车辆未交罚款存在交通违法记录为由,拒绝进行年检。随后,车主段立威将安阳市交警支队起诉到了安阳县人民法院。
段立威的委托代理人戚晓然认为,这样的规定涉嫌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准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对于年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而《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车辆年检与违章处理进行了捆绑,这种做法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当《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时,应该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
周汉华表示,道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是我们国家法律层级的。公安部的这个规定只是一个规章层级,甚至说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两个有非常大的差别。按照法制统一,下位法如果和上位法不一致,那么应该执行上位法。
2015年5月,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安阳市交警支队拒绝年检的行为违法。交警支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年9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实际上,这一案件也并非个例。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11月就曾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答复,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从这些年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类似案例看,法院也是几乎“一边倒”地支持了车主的诉求。不过,《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机动车年检需处理违章的规则依然没有改变。
对此,周汉华认为,到现在为止,最高法一直还是坚持这个判例,各地公安机关也都是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那么,公安部门为什么会这样呢?周汉华认为,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现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手段来执行过去的那些违章的决定,所以就变成了最后都靠这个车辆年检这个环节的这一制度来保证过去决定的执行。所以尽管有个别车主打赢了官司,也可能会执行了,但对于大部分车主来说,交管部门现在一直还是坚持你不销分就不给你办车辆年检的手续。
在安徽滁州交警周洪登看来,要求车主及时处理违章,理由也完全正当。
作为公民来说,有了违法行为,及时主动地去处理,也是对法律的这种尊重,也是尊法守法的一种具体的体现。
一方面,把处理违章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与法治精神相悖,另一方面,交管部门确实也有执法的实际需要。怎么来处理这一矛盾呢?
周汉华认为,要破解这个问题,第一要坚持法治原则,不能倒退。道交法的规定十分清楚,长期无法解决就会变成法律上的一个白条,这应该引起决策部门、监督部门的重视,要真正体现法治的权威。第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不能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必须尽快提高执法能力,提高执法的水平,不能把整个执法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一个违反法律的车辆年检的这样一个制度上面。比如说,可以通过社会信用体系,通过执法决定及时执行。
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违章不能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但这也不能成为车主无故拖延,不处理车辆违章行为的借口。虽然年检归年检,违章归违章,两者按规定不应该有必然的联系,但两者无疑都是车主应尽的义务。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在要求其他人、其他部门遵守法律的同时,自己首先也得做到尊法守法,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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