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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清理公路收费
切实解决违规设站、超期收费等突出问题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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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目前全社会75.5%的货运量,由公路运输承担。然而,收费公路规模过大、收费站点过多、收费标准过高、收费期限违规延长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6月20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撤销一批收费站点;纠正并停止一批违规收费行为;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标准等。
宣布,6月20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切实解决公路违规设站、超期收费、收费标准偏高等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收费期满要立即撤销站点
公路是我国覆盖面最广、纵深度最高、公益性最强的交通运输方式。目前全社会75.5%的货运量,由公路运输承担。然而,在公路发展过程中,收费公路规模过大、收费站点过多、收费标准过高、收费期限违规延长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表示,此次专项清理工作是前些年清理整顿收费公路工作的延续,又是适应新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新举措。
据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介绍,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将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收费中违规及不合理的项目,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专项清理工作将撤销一批收费站点。对违法设置或到期仍然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及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撤销站点。主要包括: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或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东中部地区省份从国家禁止之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虽经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当时政策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纠正并停止一批违规收费行为。主要包括:对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对公路收费站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
此前被媒体多次曝光的“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就属于捆绑收费行为。
公路违规收费“既往也咎”
专项清理工作对在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建成的收费公路进行全面规范,“既往也咎”。对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收费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站间距和收费期限在今年年底前全部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目前,广东佛山三水大桥收费站、广深高速、京石高速等一批收费公路都属于通车于2004年之前的收费公路。过去,按照法律效力不能追溯既往的原则,无法对其“超期”收费进行纠正。而在此次专项工作中,这批“老大难”收费站将成为工作重点。
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标准。主要是对收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的收费公路,要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要完善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运输车辆缴费负担有所减轻。这其中备受关注的就是盈利水平颇高的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将何去何从。
对未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各地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彻底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目前,广州市《年票制试行办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中对“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规定,就与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
“在此基础上,还将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冯正霖说。
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
专项清理工作将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2011年6月20日至8月31日,为调查摸底阶段。
第二阶段从201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各地自查自纠阶段。
第三阶段从2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为各部委检查复核阶段。
第四阶段从2012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总结完善阶段。
由于收费公路清理工作包含人员、财务、规划、建设、运营、监督等诸多方面,又涉及交通运输、财政、物价、审计等诸多部门,因此,交通运输部表示,将把各项工作落实到责任人,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具体工作:一是政府批准取消收费的,要责成经营管理者限期取消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妥善安置收费人员;二是对于要降低收费标准或缩短收费年限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三是对经清理撤销、合并和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对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现场要规范设置公示牌,公开相关信息;对清理后涉及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也要按规定予以公开。
李盛霖强调,在专项清理期间,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五项工作要求,一是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费项目;二是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三是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不得延长收费期限;四是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五是国家确定的西部地区省份要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则,加快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工作进度。
“‘十二五’将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完善公路政策,使公路回归公益属性,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说,据悉,五部委办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将组织省际互查,以确保不走过场。
“清理工作不走过场,要给广大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李盛霖说。(记者 陆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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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清理公路收费
切实解决违规设站、超期收费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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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社会75.5%的货运量,由公路运输承担。然而,收费公路规模过大、收费站点过多、收费标准过高、收费期限违规延长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6月20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撤销一批收费站点;纠正并停止一批违规收费行为;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标准等。
宣布,6月20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切实解决公路违规设站、超期收费、收费标准偏高等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收费期满要立即撤销站点
公路是我国覆盖面最广、纵深度最高、公益性最强的交通运输方式。目前全社会75.5%的货运量,由公路运输承担。然而,在公路发展过程中,收费公路规模过大、收费站点过多、收费标准过高、收费期限违规延长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表示,此次专项清理工作是前些年清理整顿收费公路工作的延续,又是适应新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新举措。
据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介绍,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将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收费中违规及不合理的项目,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专项清理工作将撤销一批收费站点。对违法设置或到期仍然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及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撤销站点。主要包括: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或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东中部地区省份从国家禁止之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虽经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当时政策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纠正并停止一批违规收费行为。主要包括:对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对公路收费站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
此前被媒体多次曝光的“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就属于捆绑收费行为。
公路违规收费“既往也咎”
专项清理工作对在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建成的收费公路进行全面规范,“既往也咎”。对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收费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站间距和收费期限在今年年底前全部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目前,广东佛山三水大桥收费站、广深高速、京石高速等一批收费公路都属于通车于2004年之前的收费公路。过去,按照法律效力不能追溯既往的原则,无法对其“超期”收费进行纠正。而在此次专项工作中,这批“老大难”收费站将成为工作重点。
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标准。主要是对收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的收费公路,要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要完善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运输车辆缴费负担有所减轻。这其中备受关注的就是盈利水平颇高的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将何去何从。
对未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各地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彻底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目前,广州市《年票制试行办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中对“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规定,就与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
“在此基础上,还将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冯正霖说。
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
专项清理工作将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2011年6月20日至8月31日,为调查摸底阶段。
第二阶段从201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各地自查自纠阶段。
第三阶段从2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为各部委检查复核阶段。
第四阶段从2012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总结完善阶段。
由于收费公路清理工作包含人员、财务、规划、建设、运营、监督等诸多方面,又涉及交通运输、财政、物价、审计等诸多部门,因此,交通运输部表示,将把各项工作落实到责任人,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具体工作:一是政府批准取消收费的,要责成经营管理者限期取消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妥善安置收费人员;二是对于要降低收费标准或缩短收费年限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三是对经清理撤销、合并和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对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现场要规范设置公示牌,公开相关信息;对清理后涉及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也要按规定予以公开。
李盛霖强调,在专项清理期间,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五项工作要求,一是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费项目;二是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三是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不得延长收费期限;四是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五是国家确定的西部地区省份要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则,加快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工作进度。
“‘十二五’将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完善公路政策,使公路回归公益属性,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说,据悉,五部委办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将组织省际互查,以确保不走过场。
“清理工作不走过场,要给广大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李盛霖说。(记者 陆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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