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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震毁了房贷还得交 法律界呼吁从人道角度豁免
更新时间:2013-5-2 10:17:43    来源:广州日报
 

  CFP图

  已交付房屋须承担还贷责任 但有法律界人士呼吁从人道角度豁免

  近日,一条“人生最痛苦的是房子震没了还得还月供”的网帖引起了网友对房屋遭地震损毁还要继续还房贷的讨论。

  对此,相关法律界人士回应称,按照目前现行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如果房屋尚未交付的,可以不用承担继续还贷责任。但已经交付的房屋,就须承担房贷还款责任。也就是说,房贷是银行拨款给借贷人用来买房的,而房子只是作为抵押物,因此即使房子倒塌了,也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来停止月供。

  但记者调查发现,汶川地震期间,相关部门就下发了特殊政策,为灾区失去房屋又无力继续承担房贷的群众给予特殊减免。

  此外,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地震中房子倒塌属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关房屋借款合同是有理由进行解除的,因此相关裁定有待进一步探讨。

  网友:“房没了却还要还月供”

  近日,一则“人生最痛苦的是房子震没了还得还月供”的网帖在网络走红,网帖提出,雅安地震致大量房屋毁坏,但律师和银行日前纷纷出面解释:“只要人还活着,月供就得继续还”。

  记者了解到,雅安地震以来,灾区个人最主要的财富——房屋建筑大量被摧毁。甚至有网友表示,反正房子没了,还抵押在银行,干脆不还房贷算了。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样做将影响借款人的信誉,日后将无法再从银行贷款。

  调查:已交付房屋需履行合同

  地震将房屋震没了,购房者和银行应该如何承担责任?记者了解到,按照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和银行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后,受地震影响,购房人可能暂时无力归还贷款,但这并不能成为免除购房人还贷的理由。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房屋已经交付,一种是没有交付。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房屋尚未交付的,可以不用承担继续还贷责任。 “已经交付的,可能就没有办法,必须得还,除非有特殊政策。”

  此外,虽然目前各银行普遍规定,购房者向银行贷款的同时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房贷险,而房贷险虽然是被银行强制征收的,费用是借款人给,但受益人是银行。且主要将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条款列明的13种自然灾害列入理赔范围,并没有地震。所以房贷险的赔付概率一直都相当低。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由于投地震险的费用比较高 ,国外也很少投。目前我们国家没有单独的地震险和海啸险。“因为地震破坏性是大面积的,损失也难以估计,因此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承保。”该业内人士表示。

  观点一:按照合同规定月供还要继续

  针对地震房子倒了房主是否还要继续还贷的问题,有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仍有义务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熊千喜律师表示,尽管我们感情上很同情受灾者,但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关系;银行借款给购房者,银行和购房者之间是一个附有房屋抵押担保的借贷合同关系,与房屋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熊律师强调,对银行来说,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因地震灭失,银行的抵押权不能实现,但并不影响银行的主债权实现。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不还贷款,银行本来就可以拍卖、变卖房屋的价款受偿,但因为房屋灭失,银行只能向购房者要求还贷款了。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选择以下两个途径:一、由特定的商业险种对这种风险进行承保;二、希望商业银行充分考虑这种情况给购房者带来的巨大影响,主动与购房者协商,给予延期还款、减免相关利息等优惠。”

  观点二:银行自行承担或从人道角度豁免

  也有律师表示,地震中倒掉的房子不需再偿还贷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地震也是不可抗力,因此贷款合同应该自然解除。”

  “在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秩序没有恢复、次生灾害不断的情况下,灾区居民怎么还有时间来考虑个人债权与债务问题。”一位业内人士认为。

  也有业内的声音表示,从人道的角度,当灾区民众面对着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心灵受到创伤、财产被摧毁、生活无着时,如果还要他们来承担被震毁住房的房贷债务,从人道的角度来说,是不应该的。

  先例:汶川地震发布特殊政策

  记者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的汶川地震涉及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损失约10.5亿元,其他贷款损失应在100亿元以上。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2008年5月23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业内:予准核销则不属“不良”

  记者了解到,银行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被列为呆账,就确定收不回来了”,广东某银行资深信贷专家叶先生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呆账可在银行‘账上核销’,但对借款人来说,债务追索依然保留,就是‘账销案存’,但现实中银行也不会追了。”叶先生表示。“如果借款人破产、死亡或意外事故需要核销的,损失由银行自己承担。”  (记者 李婧暄)

文章编辑:殷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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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震毁了房贷还得交 法律界呼吁从人道角度豁免
    2013-5-2 10:17:43    来源:广州日报
     

      CFP图

      已交付房屋须承担还贷责任 但有法律界人士呼吁从人道角度豁免

      近日,一条“人生最痛苦的是房子震没了还得还月供”的网帖引起了网友对房屋遭地震损毁还要继续还房贷的讨论。

      对此,相关法律界人士回应称,按照目前现行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如果房屋尚未交付的,可以不用承担继续还贷责任。但已经交付的房屋,就须承担房贷还款责任。也就是说,房贷是银行拨款给借贷人用来买房的,而房子只是作为抵押物,因此即使房子倒塌了,也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来停止月供。

      但记者调查发现,汶川地震期间,相关部门就下发了特殊政策,为灾区失去房屋又无力继续承担房贷的群众给予特殊减免。

      此外,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地震中房子倒塌属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关房屋借款合同是有理由进行解除的,因此相关裁定有待进一步探讨。

      网友:“房没了却还要还月供”

      近日,一则“人生最痛苦的是房子震没了还得还月供”的网帖在网络走红,网帖提出,雅安地震致大量房屋毁坏,但律师和银行日前纷纷出面解释:“只要人还活着,月供就得继续还”。

      记者了解到,雅安地震以来,灾区个人最主要的财富——房屋建筑大量被摧毁。甚至有网友表示,反正房子没了,还抵押在银行,干脆不还房贷算了。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样做将影响借款人的信誉,日后将无法再从银行贷款。

      调查:已交付房屋需履行合同

      地震将房屋震没了,购房者和银行应该如何承担责任?记者了解到,按照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和银行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后,受地震影响,购房人可能暂时无力归还贷款,但这并不能成为免除购房人还贷的理由。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房屋已经交付,一种是没有交付。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房屋尚未交付的,可以不用承担继续还贷责任。 “已经交付的,可能就没有办法,必须得还,除非有特殊政策。”

      此外,虽然目前各银行普遍规定,购房者向银行贷款的同时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房贷险,而房贷险虽然是被银行强制征收的,费用是借款人给,但受益人是银行。且主要将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条款列明的13种自然灾害列入理赔范围,并没有地震。所以房贷险的赔付概率一直都相当低。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由于投地震险的费用比较高 ,国外也很少投。目前我们国家没有单独的地震险和海啸险。“因为地震破坏性是大面积的,损失也难以估计,因此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承保。”该业内人士表示。

      观点一:按照合同规定月供还要继续

      针对地震房子倒了房主是否还要继续还贷的问题,有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仍有义务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熊千喜律师表示,尽管我们感情上很同情受灾者,但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关系;银行借款给购房者,银行和购房者之间是一个附有房屋抵押担保的借贷合同关系,与房屋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熊律师强调,对银行来说,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因地震灭失,银行的抵押权不能实现,但并不影响银行的主债权实现。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不还贷款,银行本来就可以拍卖、变卖房屋的价款受偿,但因为房屋灭失,银行只能向购房者要求还贷款了。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选择以下两个途径:一、由特定的商业险种对这种风险进行承保;二、希望商业银行充分考虑这种情况给购房者带来的巨大影响,主动与购房者协商,给予延期还款、减免相关利息等优惠。”

      观点二:银行自行承担或从人道角度豁免

      也有律师表示,地震中倒掉的房子不需再偿还贷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地震也是不可抗力,因此贷款合同应该自然解除。”

      “在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秩序没有恢复、次生灾害不断的情况下,灾区居民怎么还有时间来考虑个人债权与债务问题。”一位业内人士认为。

      也有业内的声音表示,从人道的角度,当灾区民众面对着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心灵受到创伤、财产被摧毁、生活无着时,如果还要他们来承担被震毁住房的房贷债务,从人道的角度来说,是不应该的。

      先例:汶川地震发布特殊政策

      记者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的汶川地震涉及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损失约10.5亿元,其他贷款损失应在100亿元以上。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2008年5月23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业内:予准核销则不属“不良”

      记者了解到,银行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被列为呆账,就确定收不回来了”,广东某银行资深信贷专家叶先生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呆账可在银行‘账上核销’,但对借款人来说,债务追索依然保留,就是‘账销案存’,但现实中银行也不会追了。”叶先生表示。“如果借款人破产、死亡或意外事故需要核销的,损失由银行自己承担。”  (记者 李婧暄)

    文章编辑:殷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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