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的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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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通知》(焦政〔2014〕1号)以及《广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的意见》( 焦审改组〔201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思路、范围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努力构建与经济转型示范市相适应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水利、交通、通信、电力、军事设施、国家安全保密设施、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
1.依法审批、高效便民。依法整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转变职能、主动服务。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项目建设单位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部门窗口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部门窗口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告知。
3.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每个审批部门窗口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方案限定的时间内实施审批。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窗口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
4.协调配合、分级审批。根据牵头部门审批事项权限决定并联审批市、县(市、区)分工。牵头部门审批事项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建设单位将该审批阶段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市牵头部门窗口办理;牵头部门审批事项属于县(市、区)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建设单位将该审批阶段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级牵头部门窗口办理。
5.明确职责、加强监管。落实牵头部门窗口首问责任制,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结果告知,由牵头部门窗口跟踪负责。审批部门窗口要严格执行市政府调整、取消、保留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决定,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审批流程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改革的方式
(一)整合审批流程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立项阶段,国土部门牵头组织用地审批阶段,规划部门牵头组织规划报建阶段,住建部门牵头组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
(二)实行并联审批
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窗口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时限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三)提供审批咨询服务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性和审批要求,主动提供与出让方式、审批条件、标准、内容等相关的咨询服务。突破审批事项之间的界限,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等事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审批咨询服务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审批信息共享
开发建设高度集成、信息共享的网上审批系统,实现各审批部门窗口之间资源共享。
(五)限时办结
审批部门窗口应当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在流程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代办机制
市、县(市、区)要建立完善政府性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服务代办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审批代办等全过程服务。
(二)推进审批标准化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实现标准化。各审批部门窗口通过采用“文”“表”对应形式,实现各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审批规范、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审批流程和操作方法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与审批相关的配套服务实现标准化。通过制定并公布标准、条件、规格、质量、要求等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审批部门窗口通过提供服务与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各审批部门窗口在6月底前完成审批标准化建设,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审批部门网站和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
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制度。行政审批由审批部门窗口承担,技术审查委托相关的技术审查单位承担。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进行技术审查,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审查机构的监管。
(四)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期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审批流程前,应完成前期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开展规划选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报等前期工作;国土部门牵头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压覆矿产查询和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审查的前期工作和报请市政府决策事宜;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前期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前期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地质勘探、初步设计单位的招标等前期工作。
各相关部门在开展前期工作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南水北调、铁路、文物、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林业、水土保持、防震、气象等事项的,组织征求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其他部门审批的,进入审批流程后由牵头部门窗口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四、审批流程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审批时限合计为40个工作日。
(一)立项阶段(8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国土、环保、规划及其他相关部门
审批事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审查、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含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等。
对涉及国家安全、南水北调、铁路、文物、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气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等相关事项的,审批部门窗口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窗口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
1.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分为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预备项目计划或者预安排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窗口。发展改革窗口即时将申请材料分派规划、国土、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窗口。发展改革窗口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各审批部门窗口。国土、环保窗口在第4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项目用地预审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或意见抄送发展改革、规划窗口。规划窗口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选址意见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或规划意见报送发展改革窗口;其他相关部门窗口在第6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或意见报送发展改革窗口。发展改革窗口在第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由发展改革窗口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2.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窗口。发展改革窗口即时将申请材料分派规划、国土、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窗口。国土、环保窗口在第3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即时抄送发展改革、规划窗口。规划窗口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或出具规划意见,并将审批文件或意见报送发展改革窗口。其他相关部门窗口在第6个工作日内将部门审批文件或意见报送发展改革窗口。发展改革窗口在第8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由发展改革窗口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估算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直接进入审批流程;投资规模不超过300万元、建设内容单一、工艺技术成熟且已纳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实施简化审批程序的项目,发展改革窗口应及时函告相关审批部门窗口。
(二)用地审批阶段(9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国土部门
审批部门:国土、规划等部门
审批事项: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涉及国家安全、南水北调、铁路、河道、水利、电力、园林绿化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窗口组织征求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窗口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
1.划拨用地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国土窗口。国土窗口即时将申请材料分派规划窗口。规划窗口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报送国土窗口,国土窗口负责供地方案拟定及上报审批,在第9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2.协议出让用地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国土窗口。国土窗口即时将申请材料分派规划窗口,国土窗口负责拟制供地方案并上报审批,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并报送规划窗口,规划窗口在第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并报送国土窗口,国土窗口在第9个工作日内,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3.公开出让用地
国土窗口在土地公开出让活动完成(省国土厅完成土地出让合同审查及出让结果公示)后第3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第4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合同报送规划窗口,规划窗口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报送国土窗口,国土窗口在第9个工作日内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三)规划报建阶段(10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规划部门
审批部门:规划、地震、文物、人防、发展改革等部门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文物勘探发掘证明、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对涉及国家安全、南水北调、保障房建设、园林绿化等其他事项的,审批部门窗口组织征求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窗口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规划窗口,由规划窗口即时分派发展改革、人防、地震等部门窗口进行并联审批。地震、文物窗口在第6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文物勘探发掘证明,并抄告规划窗口。人防窗口在第7个工作日完成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并抄告规划窗口。发展改革窗口在第8个工作日完成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并抄告规划窗口。规划窗口在第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规划窗口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四)施工许可阶段(6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
审批部门:住建、财政、园林、城管、人防、公安消防、气象等部门
审批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评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不含古树名木)、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审批、城市桥梁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人防工程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许可)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河道、水利、供水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窗口组织征求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窗口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住建窗口。住建窗口即时分派财政、园林、城管、人防、公安消防、气象等窗口实行并联审批。财政、人防、公安消防窗口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抄告住建窗口。住建窗口在第5个工作日内作出施工许可证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抄告城管、园林窗口实行并联审批。城管、园林、气象窗口在第6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送住建窗口。住建窗口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五)竣工验收阶段(7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
审批部门:住建、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气象、财政、国家安全、邮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防空地下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查告知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住宅信报箱竣工验收、电力设施竣工验收。
在竣工验收阶段涉及河道、水利、燃气、供水、供暖、通信、市政设施、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审查、危险化学品监管等事项的,由牵头部门窗口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并联验收。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验收事项的申请材料报送住建窗口,住建窗口及时将申请材料分派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国家安全、气象、质量技术监督、邮政管理、电力等部门窗口。其中,公安消防、人防、国家安全等部门实行并联验收,并在第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抄告规划窗口。规划、环保、气象、质量技术监督、邮政管理、电力等部门窗口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相关验收后,将验收文件报送住建窗口。住建窗口第7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住建窗口同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申请报财政部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财政部门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五、保障机制
(一)明确职责
牵头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的落实,建立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及审批通报沟通、前期服务、项目预审、会审等制度;负责牵头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牵头环节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流程、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统一设置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材料;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统一公示的项目;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并联审批部门,转交并联审批部门窗口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并联审批单位的缴费、领证通知;会同并联审批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并联审批部门职责: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并联审批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及窗口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并联审批材料的领取、传递以及与牵头部门窗口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积极协助牵头部门窗口落实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向牵头部门窗口反馈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及时发现并主动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网上审批
建立网上办事大厅,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5个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各审批部门要将其所有审批事项的申请表格实行网上下载,同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数据库、批文证照库建设,实现各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准文件等审批信息即时共享。网上审批的事项需要提交原件或者领取证照的,要引入邮政、邮寄等服务,方便群众。
监察部门要将其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与网上办事大厅实现对接,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阶段审批事项进行网上监察,实行绩效考评。对违规操作、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三)规范收费
简化收费手续,合并收费环节。推行“一站式”收费模式,实行“一门缴费,关门分账”。网上审批的事项需要收费的,应在传统支付方式之外增加网上支付方式。
(四)完善中介服务诚信体系
规范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曝光、通报等处罚力度。建立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完善和强化中介服务的信用监管机制,明确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内容。
(五)“双轨”运行
充分尊重项目建设单位意愿,提供原有审批方式与并联审批方式并存的“双轨”服务,允许项目建设单位结合自身情况作以下选择:
1.可选择全部审批阶段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也可选择某些审批阶段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其他审批阶段按原有审批方式办理。
2.一个审批阶段,可选择全部事项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也可在不影响审批事项前后置关系的前提下选择某些事项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其他事项按原有审批方式办理。
六、其他事项
(一)专业技术评审,土地征收、收购、收回,土地价格评估,公示,公告,听证,咨询等审批前期工作的时间以及项目单位组织的招标投标、设计、验收等时间,均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 上报国家、省审批(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省上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三)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应当就本阶段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受理、并联审批的要求,以及市与县(市、区)联动审批工作机制的形成等,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完善。
(四)本方案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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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冠免责声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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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通知》(焦政〔2014〕1号)以及《广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的意见》( 焦审改组〔201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思路、范围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努力构建与经济转型示范市相适应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水利、交通、通信、电力、军事设施、国家安全保密设施、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
1.依法审批、高效便民。依法整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转变职能、主动服务。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项目建设单位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部门窗口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部门窗口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告知。
3.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每个审批部门窗口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方案限定的时间内实施审批。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窗口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
4.协调配合、分级审批。根据牵头部门审批事项权限决定并联审批市、县(市、区)分工。牵头部门审批事项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建设单位将该审批阶段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市牵头部门窗口办理;牵头部门审批事项属于县(市、区)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建设单位将该审批阶段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级牵头部门窗口办理。
5.明确职责、加强监管。落实牵头部门窗口首问责任制,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结果告知,由牵头部门窗口跟踪负责。审批部门窗口要严格执行市政府调整、取消、保留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决定,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审批流程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改革的方式
(一)整合审批流程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立项阶段,国土部门牵头组织用地审批阶段,规划部门牵头组织规划报建阶段,住建部门牵头组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
(二)实行并联审批
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窗口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时限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三)提供审批咨询服务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性和审批要求,主动提供与出让方式、审批条件、标准、内容等相关的咨询服务。突破审批事项之间的界限,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等事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审批咨询服务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审批信息共享
开发建设高度集成、信息共享的网上审批系统,实现各审批部门窗口之间资源共享。
(五)限时办结
审批部门窗口应当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在流程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代办机制
市、县(市、区)要建立完善政府性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服务代办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审批代办等全过程服务。
(二)推进审批标准化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实现标准化。各审批部门窗口通过采用“文”“表”对应形式,实现各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审批规范、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审批流程和操作方法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与审批相关的配套服务实现标准化。通过制定并公布标准、条件、规格、质量、要求等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审批部门窗口通过提供服务与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各审批部门窗口在6月底前完成审批标准化建设,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审批部门网站和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
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制度。行政审批由审批部门窗口承担,技术审查委托相关的技术审查单位承担。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进行技术审查,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审查机构的监管。
(四)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期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审批流程前,应完成前期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开展规划选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报等前期工作;国土部门牵头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压覆矿产查询和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审查的前期工作和报请市政府决策事宜;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前期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前期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地质勘探、初步设计单位的招标等前期工作。
各相关部门在开展前期工作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南水北调、铁路、文物、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林业、水土保持、防震、气象等事项的,组织征求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其他部门审批的,进入审批流程后由牵头部门窗口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四、审批流程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审批时限合计为40个工作日。
(一)立项阶段(8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国土、环保、规划及其他相关部门
审批事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审查、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含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等。
对涉及国家安全、南水北调、铁路、文物、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气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等相关事项的,审批部门窗口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窗口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
1.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分为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预备项目计划或者预安排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窗口。发展改革窗口即时将申请材料分派规划、国土、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窗口。发展改革窗口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各审批部门窗口。国土、环保窗口在第4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项目用地预审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或意见抄送发展改革、规划窗口。规划窗口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选址意见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或规划意见报送发展改革窗口;其他相关部门窗口在第6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或意见报送发展改革窗口。发展改革窗口在第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由发展改革窗口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2.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发展改革窗口。发展改革窗口即时将申请材料分派规划、国土、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窗口。国土、环保窗口在第3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即时抄送发展改革、规划窗口。规划窗口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或出具规划意见,并将审批文件或意见报送发展改革窗口。其他相关部门窗口在第6个工作日内将部门审批文件或意见报送发展改革窗口。发展改革窗口在第8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由发展改革窗口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估算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直接进入审批流程;投资规模不超过300万元、建设内容单一、工艺技术成熟且已纳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实施简化审批程序的项目,发展改革窗口应及时函告相关审批部门窗口。
(二)用地审批阶段(9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国土部门
审批部门:国土、规划等部门
审批事项: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涉及国家安全、南水北调、铁路、河道、水利、电力、园林绿化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窗口组织征求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窗口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
1.划拨用地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国土窗口。国土窗口即时将申请材料分派规划窗口。规划窗口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报送国土窗口,国土窗口负责供地方案拟定及上报审批,在第9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2.协议出让用地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国土窗口。国土窗口即时将申请材料分派规划窗口,国土窗口负责拟制供地方案并上报审批,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并报送规划窗口,规划窗口在第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并报送国土窗口,国土窗口在第9个工作日内,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3.公开出让用地
国土窗口在土地公开出让活动完成(省国土厅完成土地出让合同审查及出让结果公示)后第3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第4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合同报送规划窗口,规划窗口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报送国土窗口,国土窗口在第9个工作日内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三)规划报建阶段(10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规划部门
审批部门:规划、地震、文物、人防、发展改革等部门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文物勘探发掘证明、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对涉及国家安全、南水北调、保障房建设、园林绿化等其他事项的,审批部门窗口组织征求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窗口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规划窗口,由规划窗口即时分派发展改革、人防、地震等部门窗口进行并联审批。地震、文物窗口在第6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文物勘探发掘证明,并抄告规划窗口。人防窗口在第7个工作日完成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并抄告规划窗口。发展改革窗口在第8个工作日完成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并抄告规划窗口。规划窗口在第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规划窗口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四)施工许可阶段(6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
审批部门:住建、财政、园林、城管、人防、公安消防、气象等部门
审批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评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不含古树名木)、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审批、城市桥梁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人防工程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许可)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河道、水利、供水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窗口组织征求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窗口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住建窗口。住建窗口即时分派财政、园林、城管、人防、公安消防、气象等窗口实行并联审批。财政、人防、公安消防窗口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抄告住建窗口。住建窗口在第5个工作日内作出施工许可证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抄告城管、园林窗口实行并联审批。城管、园林、气象窗口在第6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送住建窗口。住建窗口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五)竣工验收阶段(7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
审批部门:住建、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气象、财政、国家安全、邮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防空地下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查告知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住宅信报箱竣工验收、电力设施竣工验收。
在竣工验收阶段涉及河道、水利、燃气、供水、供暖、通信、市政设施、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审查、危险化学品监管等事项的,由牵头部门窗口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并联验收。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验收事项的申请材料报送住建窗口,住建窗口及时将申请材料分派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国家安全、气象、质量技术监督、邮政管理、电力等部门窗口。其中,公安消防、人防、国家安全等部门实行并联验收,并在第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抄告规划窗口。规划、环保、气象、质量技术监督、邮政管理、电力等部门窗口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相关验收后,将验收文件报送住建窗口。住建窗口第7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住建窗口同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申请报财政部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财政部门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五、保障机制
(一)明确职责
牵头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的落实,建立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及审批通报沟通、前期服务、项目预审、会审等制度;负责牵头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牵头环节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流程、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统一设置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材料;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统一公示的项目;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并联审批部门,转交并联审批部门窗口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并联审批单位的缴费、领证通知;会同并联审批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并联审批部门职责: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并联审批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及窗口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并联审批材料的领取、传递以及与牵头部门窗口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积极协助牵头部门窗口落实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向牵头部门窗口反馈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及时发现并主动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网上审批
建立网上办事大厅,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5个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各审批部门要将其所有审批事项的申请表格实行网上下载,同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数据库、批文证照库建设,实现各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准文件等审批信息即时共享。网上审批的事项需要提交原件或者领取证照的,要引入邮政、邮寄等服务,方便群众。
监察部门要将其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与网上办事大厅实现对接,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阶段审批事项进行网上监察,实行绩效考评。对违规操作、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三)规范收费
简化收费手续,合并收费环节。推行“一站式”收费模式,实行“一门缴费,关门分账”。网上审批的事项需要收费的,应在传统支付方式之外增加网上支付方式。
(四)完善中介服务诚信体系
规范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曝光、通报等处罚力度。建立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完善和强化中介服务的信用监管机制,明确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内容。
(五)“双轨”运行
充分尊重项目建设单位意愿,提供原有审批方式与并联审批方式并存的“双轨”服务,允许项目建设单位结合自身情况作以下选择:
1.可选择全部审批阶段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也可选择某些审批阶段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其他审批阶段按原有审批方式办理。
2.一个审批阶段,可选择全部事项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也可在不影响审批事项前后置关系的前提下选择某些事项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其他事项按原有审批方式办理。
六、其他事项
(一)专业技术评审,土地征收、收购、收回,土地价格评估,公示,公告,听证,咨询等审批前期工作的时间以及项目单位组织的招标投标、设计、验收等时间,均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 上报国家、省审批(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省上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三)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应当就本阶段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受理、并联审批的要求,以及市与县(市、区)联动审批工作机制的形成等,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完善。
(四)本方案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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