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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打开微信朋友圈,总能遇见几个卖产品、做销售的“朋友”。随着这个微商群体的扩大,很多人表示自己的朋友圈已经沦为营销圈。以前,很多人总是嫌弃朋友爱发自拍,爱发感慨,估计现在想来,宁可看到朋友们这样真情表达,也不想看到他们天天只是冰冷的做广告。原本是熟人间分享生活的圈子,渐渐变成了产品销售平台。除了“不看他的朋友圈”外,我们真的别无他法吗?
微信朋友圈:一根渐变的链条
微信初期的朋友圈,多是好友分享自己的生活、感悟,那时,它还是一个熟人间较为亲密的情感分享平台。渐渐的,很多人开始烦一些朋友疯狂的刷屏行为,这里的刷屏,有不间断的高频率自拍,也有狂轰滥炸的段子坊,也有到处泛滥的心灵鸡汤。再到后来,朋友圈里悄悄的多起了卖东西、做广告、营销推销等商业行为。好友自己的生活早已无处寻觅,取而代之的是简单、粗暴、直接的商业叫卖。面对这种情形,无奈的你,估计也只能选择默默的屏蔽掉这个所谓的好友。通过“不看他的朋友圈”来寻求朋友圈的净化。正如很多网友感慨的,朋友圈现在早已不是朋友圈,它已经变成了生意圈。
卖东西不可怕,可怕的是黑心伪劣!
与很多国家类似的社交平台相比,其实我们对这一类微商的容忍度已经很高。在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社交软件基本就是限于朋友间的信息往来,分享朋友圈的人本不多,更别说还利用朋友圈做买卖。对一些注意隐私、自我安全意识强,且不怎么网购的人来说,如若发现朋友圈开始出现买卖行为,一般选择屏蔽了之。这当然是最简单也最直接的解决办法。但对一些习惯了网络消费的人而言,微信朋友圈里的熟人低价营销,多少会令自己心动。
如果好友确实是为一些知名商品做微信平台的销售,或通过自己的海外关系,卖一些优质的产品,那多一条购买途径,原本也不是什么坏事。但充斥在微信平台上的更多是一些不知名的小品牌,它们通过一级一级的代购,形成一个营销队伍,而这些产品又存在很大的质量隐患。近日在媒体上被曝光的面膜微商乱象,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三无的产品、两月就可伪造的国际大牌形象、近乎传销式的营销模式、几乎毁容的消费受害者......黑心的微商,被舆论推向风口浪尖。
面对黑心微商,用合法途径勇敢说不
在微信平台上,不遭遇黑心微商自然最好,但如果不幸中招,用户就只能吃哑巴亏了吗?其实不然。多位长期从事消费者权益维护的专家表示,消费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种方式是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通过微博、朋友圈等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如果其经营者已通过有关渠道注册,那么,消费者就可以直接向经营者所在地或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举报。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对微商进行投诉举报时,消费者一定要提供真实的交易对象资料和相应的消费凭证,因此,消费者在交易时,一定要做有心人。
另一种方式是向交易发生平台投诉索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为微商提供移动互联渠道服务的平台运营商应当承担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责任。今年3月出台的《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也明确提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要求先行赔偿。赔偿后,平台依法向销售者追偿。
当然,要尽可能减少不法经销行为带来的伤害,消费者首先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就提醒消费者要牢固树立谨慎理性的消费意识,千万不要因为图便宜而冒然选择通过社交化移动互联渠道推销的产品或服务。如果发生交易行为,一定要保全消费凭证。一旦因质量或价格产生争议,消费者可以向网络平台、工商部门和消保部门求助。如果是自然人之间偶尔交易产生的纠纷,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民事纠纷途径解决。(文 /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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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打开微信朋友圈,总能遇见几个卖产品、做销售的“朋友”。随着这个微商群体的扩大,很多人表示自己的朋友圈已经沦为营销圈。以前,很多人总是嫌弃朋友爱发自拍,爱发感慨,估计现在想来,宁可看到朋友们这样真情表达,也不想看到他们天天只是冰冷的做广告。原本是熟人间分享生活的圈子,渐渐变成了产品销售平台。除了“不看他的朋友圈”外,我们真的别无他法吗?
微信朋友圈:一根渐变的链条
微信初期的朋友圈,多是好友分享自己的生活、感悟,那时,它还是一个熟人间较为亲密的情感分享平台。渐渐的,很多人开始烦一些朋友疯狂的刷屏行为,这里的刷屏,有不间断的高频率自拍,也有狂轰滥炸的段子坊,也有到处泛滥的心灵鸡汤。再到后来,朋友圈里悄悄的多起了卖东西、做广告、营销推销等商业行为。好友自己的生活早已无处寻觅,取而代之的是简单、粗暴、直接的商业叫卖。面对这种情形,无奈的你,估计也只能选择默默的屏蔽掉这个所谓的好友。通过“不看他的朋友圈”来寻求朋友圈的净化。正如很多网友感慨的,朋友圈现在早已不是朋友圈,它已经变成了生意圈。
卖东西不可怕,可怕的是黑心伪劣!
与很多国家类似的社交平台相比,其实我们对这一类微商的容忍度已经很高。在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社交软件基本就是限于朋友间的信息往来,分享朋友圈的人本不多,更别说还利用朋友圈做买卖。对一些注意隐私、自我安全意识强,且不怎么网购的人来说,如若发现朋友圈开始出现买卖行为,一般选择屏蔽了之。这当然是最简单也最直接的解决办法。但对一些习惯了网络消费的人而言,微信朋友圈里的熟人低价营销,多少会令自己心动。
如果好友确实是为一些知名商品做微信平台的销售,或通过自己的海外关系,卖一些优质的产品,那多一条购买途径,原本也不是什么坏事。但充斥在微信平台上的更多是一些不知名的小品牌,它们通过一级一级的代购,形成一个营销队伍,而这些产品又存在很大的质量隐患。近日在媒体上被曝光的面膜微商乱象,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三无的产品、两月就可伪造的国际大牌形象、近乎传销式的营销模式、几乎毁容的消费受害者......黑心的微商,被舆论推向风口浪尖。
面对黑心微商,用合法途径勇敢说不
在微信平台上,不遭遇黑心微商自然最好,但如果不幸中招,用户就只能吃哑巴亏了吗?其实不然。多位长期从事消费者权益维护的专家表示,消费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种方式是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通过微博、朋友圈等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如果其经营者已通过有关渠道注册,那么,消费者就可以直接向经营者所在地或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举报。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对微商进行投诉举报时,消费者一定要提供真实的交易对象资料和相应的消费凭证,因此,消费者在交易时,一定要做有心人。
另一种方式是向交易发生平台投诉索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为微商提供移动互联渠道服务的平台运营商应当承担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责任。今年3月出台的《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也明确提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要求先行赔偿。赔偿后,平台依法向销售者追偿。
当然,要尽可能减少不法经销行为带来的伤害,消费者首先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就提醒消费者要牢固树立谨慎理性的消费意识,千万不要因为图便宜而冒然选择通过社交化移动互联渠道推销的产品或服务。如果发生交易行为,一定要保全消费凭证。一旦因质量或价格产生争议,消费者可以向网络平台、工商部门和消保部门求助。如果是自然人之间偶尔交易产生的纠纷,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民事纠纷途径解决。(文 /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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