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冠杯

欧冠杯

扫一扫加入微信公众号

Top
网站首页 新闻 国内 国际 广东 欧冠
时政要闻 专题 直播 网视 网谈 网评
      “欧冠+”客户端   
  订报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欧冠 > 新闻推荐 > 副头条 > 正文

新闻推荐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征求社会意见
买卖交通违法记分将面临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15-11-4 8:46:50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买卖交通违法记分将面临行政处罚

  本报北京11月3日电 (记者张璁)国务院法制办2日向社会发布了由公安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与刚刚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危险驾驶罪等进行了衔接,并针对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非法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等突出问题予以了规定。

  在与“刑九”衔接方面,由于“刑九”的危险驾驶罪中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为了与这一规定相衔接,《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过去行政处罚偏轻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对原来缺乏相应法律责任的部分予以了补充。

  执法实践中一些违法人员以他人名义顶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并借此牟取经济利益,进而产生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黄牛”非法中介,目前查处这类违法行为无法可依。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此次修改,拟规定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拘留并罚款,有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2月2日前,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文章编辑:刘佳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欧冠免责声明:

    本网所有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转载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即可处理。
    刊发、转载的稿件,作者可联系本网申领稿酬。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征求社会意见
    买卖交通违法记分将面临行政处罚
    2015-11-4 8:46:50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买卖交通违法记分将面临行政处罚

      本报北京11月3日电 (记者张璁)国务院法制办2日向社会发布了由公安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与刚刚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危险驾驶罪等进行了衔接,并针对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非法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等突出问题予以了规定。

      在与“刑九”衔接方面,由于“刑九”的危险驾驶罪中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为了与这一规定相衔接,《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过去行政处罚偏轻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对原来缺乏相应法律责任的部分予以了补充。

      执法实践中一些违法人员以他人名义顶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并借此牟取经济利益,进而产生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黄牛”非法中介,目前查处这类违法行为无法可依。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此次修改,拟规定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拘留并罚款,有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2月2日前,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文章编辑:刘佳 
     

    版权声明 | 欧冠日报社简介 | 欧冠简介 | 网上订报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欧冠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欧冠日报》遗失声明热线:020-8397096 邮编:510000
    本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0-8397000 举报邮箱:rhgps@163.com
    广东省“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热线:020-83598032 举报网站:
      
    41120180801
    地址:广州市广卫路19-1号 报业·国贸大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欧冠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41120180801 电话:020-839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