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入微信公众号
新闻推荐
2015年5月13日早高峰时间段,沈阳地铁1号线青年大街站站台,一名74岁的老人在人群中因拥挤而摔倒。老人对涉事人说:“我有老保,我不讹人”。
记者 孙昊声摄
近日,一则新闻再度引发舆论热议。江苏徐州的“90后”小伙,主动扶起一名骑车摔倒的男子并送医治疗。谁料对方倒打一耙,诬称小伙撞人。交警多方查阅监控录像,才还小伙清白。
近年来,由“扶不扶”引发的新闻热点,时常刺激公众神经。好人伸出援手却遭遇“碰瓷”讹诈的事件,以及双方各执一词、舆论频频反转的“罗生门”,让“扶不扶”“帮不帮”成为拷问社会道德的难题。
为保护善意、激活社会的正能量,多地出台法规,保护现场医疗急救行为,这些法规被舆论称为“好人法”。从本月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更是提出“社会救急免责”的原则。
“好人法”是否能够为好意救助者撑起保护伞,激发社会的互信互助?国家该如何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重建见义勇为、出手相救的社会美德?
急救免责鼓励大家救
从草案颁布到审议,《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下称《条例》)持续引发各界关注。原因在于,《条例》指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条例》规定,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为急救提供便利。
而对参与急救的好人,《条例》并未设置急救技能上的门槛。上海市卫计委表示,《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
事实上,在上海之前,北京、深圳、杭州等地都曾出台鼓励市民参与急救的“好人法”,明确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但“社会急救免责”的表述,还是首次出现在地方性的“好人法”中。
“社会急救免责”的意义何在?有专家指出,很多国家已有相关法律条文,对于积极参与救治者免责,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通过地方立法鼓励和倡导救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折射出公共治理理念和手段的升级。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殷啸虎认为,要从法律上鼓励和保护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好人”行为,在目前尚不具备国家立法条件的情况下,由各地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是可行的。上海、深圳等地的实践,可以说是开了一个好头。
不过,上海“好人法”并未对“碰瓷”讹诈等行为作出规定。而在北京、深圳等地,已经在这方面做出尝试。
例如,将于明年3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明确,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者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救助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条例审议和征求意见期间,由于害怕担责而无人施救街头突发病症者,以及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诬陷的现象被广泛提出,多数意见认为,立法应当鼓励并保护好心人,同时让恶意诬陷者承担法律责任。
而从2013年就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则提出,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惩恶扬善解决“不敢救”
面临“扶不扶”和“救不救”的选择时,施救者最纠结的是“不敢救”。
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被媒体广泛传播后,该案几乎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符号。多地的类似事件,都被贴上了“彭宇案”的标签。然而,就在2012年,彭宇公开向媒体承认,自己确实碰撞了老人。从“彭宇案”到“扶老人”引发的争议案件,无论真相如何,类似事件正在消耗社会正气,也让很多好人面临道德选择时知难而退。
“好人法”的出台,无疑具有示范作用和指标意义。但如何在实际操作中落实,才是引导“好人回归”的关键。
有专家指出,在“扶不扶”的抉择中,救助者可能面临两种法律风险:其一,如果没有目击证人或现场监控,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是事故的制造者,要求救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二,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处理不当,加重其伤情,要求救助人承担加重部分的责任。
对此,各地“好人法”提出的“追究恶意索赔”“社会急救免责”等原则虽然具有针对性,但在实践中尚缺乏具体细则,法律条文有待细化。
殷啸虎表示,应当在立法内容上明确“好人”的免责条款和救助条款,明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可以免除其责任。而对于一些非确定法律概念引发的责任,应当作出有利于“好人”的价值判断。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被救助人仅仅表示“救助人”就是“致害人”而索要赔偿,既难以证明这样做严重侵害他人名誉,也难以评价为客观上的诬陷、诽谤。因此,实践中尚未出现此类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
专家认为,从“以儆效尤”的角度来说,除了通过民事诉讼回击“碰瓷”行为外,还应通过其他社会救济途径补缺。例如,地方立法机构可出台相关规定,将讹诈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此前,深圳救助人保护权益规定就明确,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而从“赏一劝百”的角度而言,还要大力逐步健全正面奖励见义勇为的相关法规。例如上海“好人法”就作出规定,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建议,也可以设立救助基金保障好人出手相助,一旦出现法律适用争议问题,由救助基金来弥补损害。
技能普及解决“不会救”
相对于“不敢救”的复杂心理,“不会救”的难题看上去并不难解。然而,急救能力不足正是目前制约好人出手相救的掣肘之一。
中国公民在急救知识普及方面还远远落后于许多发达国家。数据显示,欧美发达国家公众施救普及率比较高(美国高达85%、法国为40%、新加坡为30%),但中国的普及率还不到5%。而公众急救技能普及率与“是否愿救”的意愿密切相关。例如,被称为“美国好人法”的《好撒玛利亚人法》由于出现的时间较早,通过“免责式保护”为好人松绑。通过法律的保护式鼓励让公众急救技能的普及率得到了极大提升。
“好人法”的出台,一方面是为现场急救兜底,更大意义在于促进民众急救技能的提高,以及医疗急救设备的普及。这也是避免见义勇为“好心办坏事”的必要途径。
时间就是生命。医疗行业人士指出,像心跳骤停等紧急情况,留给急救的时间非常短。如果6分钟内进行急救,才有较高的救回可能。因此,身边的民众能否在第一时间内正确施救非常重要。
今年6月29日晚,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在下班回家途中,于地铁站里突然晕倒。尽管现场多名群众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地铁工作人员也叫了急救车,但34岁的金波还是因突发性心脏病去世。事后,有网友分析视频指出,现场的急救并不专业,并且地铁站内没有AED(自动体外除颤器)。
专家表示,提高公众急救技能并不难,现在的急救知识培训难度不大,也不会耗费太长时间。但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公众的完善急救培训体系,公众获取急救知识的途径普遍缺乏规范化和常态化。
除此之外,被称为救命“神器”的AED,普及率同样少得可怜。被称作“傻瓜电击器”的AED,可以使心脏复苏成功率提高2—3倍,大大提高患者的生存率。数据显示,我国目前配备的AED设备数目不超过1000台,并且集中在北京、上海、杭州、海口等城市。因此,绝大多数民众都没有听说过AED,更遑论掌握使用方法了。
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上海市明确规定,今后在交通枢纽、学校、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配备急救器械。而在配置有AED等急救器械的场所,即使没有医疗执业证,只要认为自己有技能可以操作AED,就可以开展救助。
|
欧冠免责声明: | ||||||||
|
2015年5月13日早高峰时间段,沈阳地铁1号线青年大街站站台,一名74岁的老人在人群中因拥挤而摔倒。老人对涉事人说:“我有老保,我不讹人”。
记者 孙昊声摄
近日,一则新闻再度引发舆论热议。江苏徐州的“90后”小伙,主动扶起一名骑车摔倒的男子并送医治疗。谁料对方倒打一耙,诬称小伙撞人。交警多方查阅监控录像,才还小伙清白。
近年来,由“扶不扶”引发的新闻热点,时常刺激公众神经。好人伸出援手却遭遇“碰瓷”讹诈的事件,以及双方各执一词、舆论频频反转的“罗生门”,让“扶不扶”“帮不帮”成为拷问社会道德的难题。
为保护善意、激活社会的正能量,多地出台法规,保护现场医疗急救行为,这些法规被舆论称为“好人法”。从本月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更是提出“社会救急免责”的原则。
“好人法”是否能够为好意救助者撑起保护伞,激发社会的互信互助?国家该如何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重建见义勇为、出手相救的社会美德?
急救免责鼓励大家救
从草案颁布到审议,《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下称《条例》)持续引发各界关注。原因在于,《条例》指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条例》规定,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为急救提供便利。
而对参与急救的好人,《条例》并未设置急救技能上的门槛。上海市卫计委表示,《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
事实上,在上海之前,北京、深圳、杭州等地都曾出台鼓励市民参与急救的“好人法”,明确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但“社会急救免责”的表述,还是首次出现在地方性的“好人法”中。
“社会急救免责”的意义何在?有专家指出,很多国家已有相关法律条文,对于积极参与救治者免责,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通过地方立法鼓励和倡导救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折射出公共治理理念和手段的升级。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殷啸虎认为,要从法律上鼓励和保护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好人”行为,在目前尚不具备国家立法条件的情况下,由各地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是可行的。上海、深圳等地的实践,可以说是开了一个好头。
不过,上海“好人法”并未对“碰瓷”讹诈等行为作出规定。而在北京、深圳等地,已经在这方面做出尝试。
例如,将于明年3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明确,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者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救助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条例审议和征求意见期间,由于害怕担责而无人施救街头突发病症者,以及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诬陷的现象被广泛提出,多数意见认为,立法应当鼓励并保护好心人,同时让恶意诬陷者承担法律责任。
而从2013年就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则提出,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惩恶扬善解决“不敢救”
面临“扶不扶”和“救不救”的选择时,施救者最纠结的是“不敢救”。
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被媒体广泛传播后,该案几乎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符号。多地的类似事件,都被贴上了“彭宇案”的标签。然而,就在2012年,彭宇公开向媒体承认,自己确实碰撞了老人。从“彭宇案”到“扶老人”引发的争议案件,无论真相如何,类似事件正在消耗社会正气,也让很多好人面临道德选择时知难而退。
“好人法”的出台,无疑具有示范作用和指标意义。但如何在实际操作中落实,才是引导“好人回归”的关键。
有专家指出,在“扶不扶”的抉择中,救助者可能面临两种法律风险:其一,如果没有目击证人或现场监控,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是事故的制造者,要求救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二,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处理不当,加重其伤情,要求救助人承担加重部分的责任。
对此,各地“好人法”提出的“追究恶意索赔”“社会急救免责”等原则虽然具有针对性,但在实践中尚缺乏具体细则,法律条文有待细化。
殷啸虎表示,应当在立法内容上明确“好人”的免责条款和救助条款,明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可以免除其责任。而对于一些非确定法律概念引发的责任,应当作出有利于“好人”的价值判断。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被救助人仅仅表示“救助人”就是“致害人”而索要赔偿,既难以证明这样做严重侵害他人名誉,也难以评价为客观上的诬陷、诽谤。因此,实践中尚未出现此类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
专家认为,从“以儆效尤”的角度来说,除了通过民事诉讼回击“碰瓷”行为外,还应通过其他社会救济途径补缺。例如,地方立法机构可出台相关规定,将讹诈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此前,深圳救助人保护权益规定就明确,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而从“赏一劝百”的角度而言,还要大力逐步健全正面奖励见义勇为的相关法规。例如上海“好人法”就作出规定,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建议,也可以设立救助基金保障好人出手相助,一旦出现法律适用争议问题,由救助基金来弥补损害。
技能普及解决“不会救”
相对于“不敢救”的复杂心理,“不会救”的难题看上去并不难解。然而,急救能力不足正是目前制约好人出手相救的掣肘之一。
中国公民在急救知识普及方面还远远落后于许多发达国家。数据显示,欧美发达国家公众施救普及率比较高(美国高达85%、法国为40%、新加坡为30%),但中国的普及率还不到5%。而公众急救技能普及率与“是否愿救”的意愿密切相关。例如,被称为“美国好人法”的《好撒玛利亚人法》由于出现的时间较早,通过“免责式保护”为好人松绑。通过法律的保护式鼓励让公众急救技能的普及率得到了极大提升。
“好人法”的出台,一方面是为现场急救兜底,更大意义在于促进民众急救技能的提高,以及医疗急救设备的普及。这也是避免见义勇为“好心办坏事”的必要途径。
时间就是生命。医疗行业人士指出,像心跳骤停等紧急情况,留给急救的时间非常短。如果6分钟内进行急救,才有较高的救回可能。因此,身边的民众能否在第一时间内正确施救非常重要。
今年6月29日晚,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在下班回家途中,于地铁站里突然晕倒。尽管现场多名群众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地铁工作人员也叫了急救车,但34岁的金波还是因突发性心脏病去世。事后,有网友分析视频指出,现场的急救并不专业,并且地铁站内没有AED(自动体外除颤器)。
专家表示,提高公众急救技能并不难,现在的急救知识培训难度不大,也不会耗费太长时间。但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公众的完善急救培训体系,公众获取急救知识的途径普遍缺乏规范化和常态化。
除此之外,被称为救命“神器”的AED,普及率同样少得可怜。被称作“傻瓜电击器”的AED,可以使心脏复苏成功率提高2—3倍,大大提高患者的生存率。数据显示,我国目前配备的AED设备数目不超过1000台,并且集中在北京、上海、杭州、海口等城市。因此,绝大多数民众都没有听说过AED,更遑论掌握使用方法了。
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上海市明确规定,今后在交通枢纽、学校、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配备急救器械。而在配置有AED等急救器械的场所,即使没有医疗执业证,只要认为自己有技能可以操作AED,就可以开展救助。
|
欧冠免责声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