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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彭小菲)国家卫计委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同时规定,今年年底,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的,配置率不低于50%。
《意见》指出,我国将推动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母婴设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上,将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采取分类实施,并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职责。
在设施配置上也将设置相应标准,包括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推荐标准见附件)。对已建成的母婴室要做好改造完善工作。用人单位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火车等移动空间,应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
此外,为方便寻找,将对母婴设施的标识进行统一,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
《意见》提出,力争到2016年底,全国省会城市应配置母婴设施的机场、主要火车站(包括高铁站)均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其他地区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的,配置率不低于50%。到2018年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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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彭小菲)国家卫计委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同时规定,今年年底,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的,配置率不低于50%。
《意见》指出,我国将推动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母婴设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上,将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采取分类实施,并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职责。
在设施配置上也将设置相应标准,包括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推荐标准见附件)。对已建成的母婴室要做好改造完善工作。用人单位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火车等移动空间,应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
此外,为方便寻找,将对母婴设施的标识进行统一,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
《意见》提出,力争到2016年底,全国省会城市应配置母婴设施的机场、主要火车站(包括高铁站)均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其他地区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的,配置率不低于50%。到2018年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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