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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长林法官介绍《规定》内容 (陈羽 摄) |
人民网6月27日电 (陈羽)最高法等五部门于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立案至庭审多层程序、多个角度制定新规,以杜绝非法证据的获取,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戴长林指出,明确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是依法认定非法证据、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在要求。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并不单纯在于排除非法证据,更重要的是推动完善侦查取证程序,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发生。
《规定》中明确要求,严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通过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通过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或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皆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规定》要求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若无特殊客观原因,则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并可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后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规定》还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笔录明确了具体规范,要求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规定》还重点强调应当对看守所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并对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拍照或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认为,《规定》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口供的排除问题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将现行刑诉法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细化为三种情形:
其一,“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殴打”是赤裸裸的暴力,应当排除没有问题。但“违法使用戒具”和“变相肉刑”是否应当排除是有不同意见的。新规定将其明确列入排除范围显然是一种突破。
其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把造成精神痛苦而收集的证据也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应该说这是更大的突破。据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赤裸裸地使用暴力已经比较少见,比较多的是此种制造精神痛苦的方式获取口供,将其依法排除意义重大。
其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这种方式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其例,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有了这一规定,要求排除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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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长林法官介绍《规定》内容 (陈羽 摄) |
人民网6月27日电 (陈羽)最高法等五部门于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立案至庭审多层程序、多个角度制定新规,以杜绝非法证据的获取,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戴长林指出,明确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是依法认定非法证据、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在要求。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并不单纯在于排除非法证据,更重要的是推动完善侦查取证程序,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发生。
《规定》中明确要求,严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通过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通过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或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皆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规定》要求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若无特殊客观原因,则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并可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后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规定》还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笔录明确了具体规范,要求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规定》还重点强调应当对看守所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并对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拍照或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认为,《规定》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口供的排除问题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将现行刑诉法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细化为三种情形:
其一,“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殴打”是赤裸裸的暴力,应当排除没有问题。但“违法使用戒具”和“变相肉刑”是否应当排除是有不同意见的。新规定将其明确列入排除范围显然是一种突破。
其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把造成精神痛苦而收集的证据也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应该说这是更大的突破。据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赤裸裸地使用暴力已经比较少见,比较多的是此种制造精神痛苦的方式获取口供,将其依法排除意义重大。
其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这种方式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其例,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有了这一规定,要求排除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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