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启动 救助对象可同步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 费用变“个人垫付”为“医院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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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李文静) 记者昨日(14日)从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启动工作会议上获悉,8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方案。
我省2008年度在10个县市区开展了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医保同步结算试点工作,2009年又新增82个县市区作为试点,我市所有县市区都被纳入省医疗救助试点。
同步结算后,医疗救助费用由“个人垫付”变为“医院垫付”
按照相关要求,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首先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照定点医院级别,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支付金额之外,只缴纳个人承担的资金,即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可以同步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由政府部门对定点医院垫付的资金进行结算,从而解决医疗救助对象筹资难、报销环节多、兑付周期长的弊端。
不同的救助对象,享受不同的救助比例
目前,我市城乡医疗救助起伏线设置为城市200元、农村100元,封顶线为5000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因意外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家庭。不同的救助对象有着不同的救助比例,其中,五保对象除新农合报销外,属报销范围内的给予100%救助;城乡低保、优抚对象以及其他救助对象,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外,在报销范围内的给予50%的医疗救助,年设封顶线为5000元;重点优抚对象除按上述类别给予报销外,根据类别分别给予70%~100%的医疗保障。
据悉,目前全市医疗救助对象由2005年的11.9万人增加到16.5万人,2009年上半年共救助41055人次,城乡医疗救助支出481.4万元(其中城市94.2万元,农村387.2万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实现同步结算,需要四部门密切配合
按照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文件要求,此次同步结算工作方案的实施,需要四部门的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与核拨;卫生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在新农合医疗结算系统中增加医疗救助管理模块,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在城镇基本医保结算系统中增加医疗救助模块;定点医疗机构则需做好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的垫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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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李文静) 记者昨日(14日)从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启动工作会议上获悉,8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方案。
我省2008年度在10个县市区开展了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医保同步结算试点工作,2009年又新增82个县市区作为试点,我市所有县市区都被纳入省医疗救助试点。
同步结算后,医疗救助费用由“个人垫付”变为“医院垫付”
按照相关要求,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首先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照定点医院级别,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支付金额之外,只缴纳个人承担的资金,即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可以同步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由政府部门对定点医院垫付的资金进行结算,从而解决医疗救助对象筹资难、报销环节多、兑付周期长的弊端。
不同的救助对象,享受不同的救助比例
目前,我市城乡医疗救助起伏线设置为城市200元、农村100元,封顶线为5000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因意外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家庭。不同的救助对象有着不同的救助比例,其中,五保对象除新农合报销外,属报销范围内的给予100%救助;城乡低保、优抚对象以及其他救助对象,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外,在报销范围内的给予50%的医疗救助,年设封顶线为5000元;重点优抚对象除按上述类别给予报销外,根据类别分别给予70%~100%的医疗保障。
据悉,目前全市医疗救助对象由2005年的11.9万人增加到16.5万人,2009年上半年共救助41055人次,城乡医疗救助支出481.4万元(其中城市94.2万元,农村387.2万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实现同步结算,需要四部门密切配合
按照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文件要求,此次同步结算工作方案的实施,需要四部门的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与核拨;卫生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在新农合医疗结算系统中增加医疗救助管理模块,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在城镇基本医保结算系统中增加医疗救助模块;定点医疗机构则需做好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的垫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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