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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丁垒) 昨日记者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了解到,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首次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住院分娩费用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据介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用,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其中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参保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以下比例分别承担: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18岁及以上人员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个结算年度为2.5万元,以后连续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每个结算年度增加2500元,但总数最多不超过5万元。
产前检查费用
按照门诊统筹报销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执行。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在医保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的,将由医保基金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补偿额度为200元。按照此规定,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也将可以享受40%的报销,但一个结算年度内报销总额累计不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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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丁垒) 昨日记者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了解到,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首次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住院分娩费用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据介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用,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其中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参保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以下比例分别承担: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18岁及以上人员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个结算年度为2.5万元,以后连续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每个结算年度增加2500元,但总数最多不超过5万元。
产前检查费用
按照门诊统筹报销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执行。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在医保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的,将由医保基金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补偿额度为200元。按照此规定,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也将可以享受40%的报销,但一个结算年度内报销总额累计不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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