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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广东省广州市委书记路国贤答复网友17条留言
[2010.11.01-11.30]
更新时间:2010-12-7 16:22:49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

 【欧冠】
  沁阳市清华园物业公司违法乱收费!
  买房子的时候,说物业费每平方0.25元;买过房子后,每位业主都预交200元电费、100元水费,现在竟因为部分业主拒交物业费停人家的水电,可恶啊,物业法明文规定,即使业务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不能停水停电!!更何况,是物业公司私自调高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0.35元后,业主有意见才拒交的!!
  物业法规定:
  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规定物业费收费标准后,才能征收物业费。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
  现在,清华园的实际情况是,业主委员会还没有成立,(物业公司也承认,现在的业主委员会参加人数不够,产生的委员没有法律依据,并且选举当天房管局等上级主管部门也未派人参见,时至今日也未到房管局备案,所以不能算成立),根本就没有选聘物业公司,更没有商定物业费收费标准,所以根本不能收物业费!
  其次,物业公司说收费0.35元是市发改委物价局核定的。实际情况是,物价部门给清华园物业公司核定的收费标准是0.15~0.35元,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0.35元。并且这仅仅是范围划定,具体缴费标准必须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才能最后确定。
  再次,清华园物业公司服务态度蛮横霸道!房子装修时往上吊料时,只准用他们制定的工程队,为什么,因为他们有提成!!!!物业费业主们交了,但还要收公摊的税费、电费、垃圾处理费,岂有此理,什么费都交了,还交什么物业费,交的物业费都干什么去了,每月公共照明的费用连同水压力罐、公共水池注水才2000多元,可电损竟然多达6000多元,快7000元。大家算算帐,清华园有1000多户,每户每月除了正常的水电费外,还要而外交几十元的公摊费,这些钱都哪里去了,谁来监管???
  请路书记百忙之中过问此事,谢谢!!
  答复意见:
  回复说明:第五条最后一句话工公改为公司. 
    一、基本情况
    清华园住宅小区由广州市清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7年建设开发,设计建设房屋1122套,已建成656套,截止目前入住446户。
    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5日,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章海。2008年9月17日,该公司资质为物业管理叁级企业(编号为41080875号)。2009年4月,该公司受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为清华园住宅小区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
    2010年5月份,由沁园办事处清华园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清华园临时业主委员会,参加的人员有沁园办事处两名干部、社区居委会和业主代表,房管部门无人参加。成立的程序是由每栋楼选出一名业主代表参加,由业主代表选出临时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主任:付中华,副主任:杨淑梅、孙彦林、董国强)。
    二、调查情况
    (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问题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因此,住宅小区业委会无权制定物业费的收费标准。
    经调查,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业主入住时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收费标准为0.25元/m2 .月。随后,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考虑到物价上涨、物业服务成本提高等因素,向沁阳市发改委递交《关于沁阳市清华园牧业服务收费的请示》。我市发改委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责》规定,下发了(沁发改[2009]7号)文件,核准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规定住宅不得超过0.35元/m2 .月,经营商铺不得超过0.45元/m2 .月,并于2009年6月16日以张贴通告的形式告知业主。此外,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也已明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指导价调整。因此,物业公司调整物业费价格有相关依据。
    (二)关于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停水停电问题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10月24日,我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入户进行走访调查:清华园小区业主尚思敏的爱人反映前一段时间因家中被盗,物业公司迟迟没有结果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对其停电,但没有停水;业主刘立州、张前进和聂文霞称物业公司没有出现停水停电现象。因此,清华园物业公司在电费收取方式上存在违规行为。
    (三)关于匿名业主反映每月分摊几十元公共用电问题
    经调查,物业公司2009和小区居委会还有几位业主代表组成临时业委会,经协商达成一致,公共用电损耗分摊(路灯、二次加压泵、监控、浇花)按照入住户平均每月分摊电费损耗不超10度电;全部入住户用水损耗分摊不超1吨,其余水、电损耗由物业公司承担。根据入户调查四户业主(即尚思敏、卫云霞、聂文霞、刘立州)反映情况每月分摊的电费基本上是8.5度-9度电,水基本上是1方水,没有分摊几十元现象。因此,匿名业主反映情况不实。
    (四)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问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与服务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的费用。因此,物业服务费交付的主体是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必须履行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因为在物业未交付前物业服务企业为建设单位提供了物业服务,建设单位在享受了服务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交纳物业服务费。买受人在接收物业后,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应承担物业服务费用。所以匿名业主反映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五)关于反映房子装修吊料指定的工程队问题
    经调查,清华园物业有限公司为避免业主在装修时损坏公共设施和损害其他业主利益,提供吊料工程队供业主选择,业主也可选择其他吊料工程队,但选择其他吊料工程队时需向物业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因此,物业公司不存在指定使用工程队现象。
    三、处理意见
    (一)根据清华园小区业主入住率和业主入住时间的实际情况,我市住建局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和清华园小区成立的业主委员成立备案事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关于物业服务费和公共用电用水分摊问题,现在因清华园小区没有正式业主委员会,建议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标准执行和保持现状管理模式,待清华园符合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再协商收费标准和其它事宜。
    (三)关于物业公司因业主拒交物业费出现停个别业主水电问题,我市住建局已责令清华园物业公司按照相关的规定限期进行整改。
    四、下步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单位和全市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对全市物业管理进行重点检查,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意识和人员素质。
    (二)深入细致宣传《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一步增强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
    (三)加快推进业主大会制度规范化进程。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各小区规范成立业主大会,公开选举业主委员会,保护业主的合法权利。

  【欧冠】
  我的父亲是沁阳市王曲乡大召村的一名医生,今年医改卫生局让重新装修房子,60平方的房子划分区域,前后总共花去了2万多,原来说是财政补贴2万元,现在说补贴5000元再给台电视,这样一来2万变成了1万都不到,缩水的这部分钱不知道去了哪里,希望路书记关注一下,谢谢
  答复意见:
  现将沁阳市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网民反映的主要问题
    反映王曲乡大召村卫生所医改补贴不到位的有关问题。
    二、信访人基本情况
    信访人王娟娟,网上署名辰雨月,女,系沁阳市王曲乡大召村卫生所村医王占国的女儿,现在洛阳市打工。
    三、调查情况
   (一)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改善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批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通知》豫卫基妇〔2008〕17号和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沁政办〔2008〕73号文件要求,我市卫生局按照统一标准,完善功能,充实内涵的原则,改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条件,配备必要设备,完善规章制度。
   (二)开展情况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市卫生部门严格落实了项目目标筛选确认、检查验收、资金筹集及拨付工作。自2008年开展以来,我市共争取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共计307个,其中2008年建设完成90个标准化村卫生室项目,2009年建设完成85个标准化村卫生室项目,今年争取到132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项目。
    王曲乡大召村卫生室是今年确定的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单位。大召村村委会按照规定无偿为王占国提供了一处约11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用房。目前,该村卫生室按照《广东省村卫生室基本标准》于今年8月份开始改造,地面已铺地砖,墙壁已贴瓷砖,五室已划分开,现仍在改造中,尚未完工。根据广州市卫生局转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新农合及农村卫生工作进展情况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卫生厅检查组将于2010年11月12日—15日来我市对村室建设项目情况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各级补助资金将及时发放到位。目前,大召卫生室建设项目尚未完工,补助款项和配套设备待检查验收后到位。
   四、处理情况
   根据调查的情况,人民网网民辰雨月网上反映的问题不属实。针对此次网民反映的问题,我市安排市卫生局在下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卫生医疗政策的宣传,规范卫生行政行为,加大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落实好上级有关政策,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五、回访情况
    10月9日,我市卫生局3名同志对在人民网上反映该问题的网民辰雨月(王娟娟)进行了回访,告知其村级卫生所的补贴资金是在上级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后才能发放情况后,王娟娟表示:“我在网上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是个人认识的偏差,我表示真诚的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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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石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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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广东省广州市委书记路国贤答复网友17条留言
[2010.11.01-11.30]
2010-12-7 16:22:49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

 【欧冠】
  沁阳市清华园物业公司违法乱收费!
  买房子的时候,说物业费每平方0.25元;买过房子后,每位业主都预交200元电费、100元水费,现在竟因为部分业主拒交物业费停人家的水电,可恶啊,物业法明文规定,即使业务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不能停水停电!!更何况,是物业公司私自调高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0.35元后,业主有意见才拒交的!!
  物业法规定:
  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规定物业费收费标准后,才能征收物业费。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
  现在,清华园的实际情况是,业主委员会还没有成立,(物业公司也承认,现在的业主委员会参加人数不够,产生的委员没有法律依据,并且选举当天房管局等上级主管部门也未派人参见,时至今日也未到房管局备案,所以不能算成立),根本就没有选聘物业公司,更没有商定物业费收费标准,所以根本不能收物业费!
  其次,物业公司说收费0.35元是市发改委物价局核定的。实际情况是,物价部门给清华园物业公司核定的收费标准是0.15~0.35元,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0.35元。并且这仅仅是范围划定,具体缴费标准必须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才能最后确定。
  再次,清华园物业公司服务态度蛮横霸道!房子装修时往上吊料时,只准用他们制定的工程队,为什么,因为他们有提成!!!!物业费业主们交了,但还要收公摊的税费、电费、垃圾处理费,岂有此理,什么费都交了,还交什么物业费,交的物业费都干什么去了,每月公共照明的费用连同水压力罐、公共水池注水才2000多元,可电损竟然多达6000多元,快7000元。大家算算帐,清华园有1000多户,每户每月除了正常的水电费外,还要而外交几十元的公摊费,这些钱都哪里去了,谁来监管???
  请路书记百忙之中过问此事,谢谢!!
  答复意见:
  回复说明:第五条最后一句话工公改为公司. 
    一、基本情况
    清华园住宅小区由广州市清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7年建设开发,设计建设房屋1122套,已建成656套,截止目前入住446户。
    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5日,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章海。2008年9月17日,该公司资质为物业管理叁级企业(编号为41080875号)。2009年4月,该公司受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为清华园住宅小区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
    2010年5月份,由沁园办事处清华园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清华园临时业主委员会,参加的人员有沁园办事处两名干部、社区居委会和业主代表,房管部门无人参加。成立的程序是由每栋楼选出一名业主代表参加,由业主代表选出临时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主任:付中华,副主任:杨淑梅、孙彦林、董国强)。
    二、调查情况
    (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问题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因此,住宅小区业委会无权制定物业费的收费标准。
    经调查,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业主入住时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收费标准为0.25元/m2 .月。随后,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考虑到物价上涨、物业服务成本提高等因素,向沁阳市发改委递交《关于沁阳市清华园牧业服务收费的请示》。我市发改委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责》规定,下发了(沁发改[2009]7号)文件,核准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规定住宅不得超过0.35元/m2 .月,经营商铺不得超过0.45元/m2 .月,并于2009年6月16日以张贴通告的形式告知业主。此外,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也已明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指导价调整。因此,物业公司调整物业费价格有相关依据。
    (二)关于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停水停电问题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10月24日,我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入户进行走访调查:清华园小区业主尚思敏的爱人反映前一段时间因家中被盗,物业公司迟迟没有结果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对其停电,但没有停水;业主刘立州、张前进和聂文霞称物业公司没有出现停水停电现象。因此,清华园物业公司在电费收取方式上存在违规行为。
    (三)关于匿名业主反映每月分摊几十元公共用电问题
    经调查,物业公司2009和小区居委会还有几位业主代表组成临时业委会,经协商达成一致,公共用电损耗分摊(路灯、二次加压泵、监控、浇花)按照入住户平均每月分摊电费损耗不超10度电;全部入住户用水损耗分摊不超1吨,其余水、电损耗由物业公司承担。根据入户调查四户业主(即尚思敏、卫云霞、聂文霞、刘立州)反映情况每月分摊的电费基本上是8.5度-9度电,水基本上是1方水,没有分摊几十元现象。因此,匿名业主反映情况不实。
    (四)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问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与服务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的费用。因此,物业服务费交付的主体是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必须履行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因为在物业未交付前物业服务企业为建设单位提供了物业服务,建设单位在享受了服务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交纳物业服务费。买受人在接收物业后,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应承担物业服务费用。所以匿名业主反映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五)关于反映房子装修吊料指定的工程队问题
    经调查,清华园物业有限公司为避免业主在装修时损坏公共设施和损害其他业主利益,提供吊料工程队供业主选择,业主也可选择其他吊料工程队,但选择其他吊料工程队时需向物业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因此,物业公司不存在指定使用工程队现象。
    三、处理意见
    (一)根据清华园小区业主入住率和业主入住时间的实际情况,我市住建局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和清华园小区成立的业主委员成立备案事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关于物业服务费和公共用电用水分摊问题,现在因清华园小区没有正式业主委员会,建议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标准执行和保持现状管理模式,待清华园符合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再协商收费标准和其它事宜。
    (三)关于物业公司因业主拒交物业费出现停个别业主水电问题,我市住建局已责令清华园物业公司按照相关的规定限期进行整改。
    四、下步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单位和全市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对全市物业管理进行重点检查,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意识和人员素质。
    (二)深入细致宣传《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一步增强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
    (三)加快推进业主大会制度规范化进程。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各小区规范成立业主大会,公开选举业主委员会,保护业主的合法权利。

  【欧冠】
  我的父亲是沁阳市王曲乡大召村的一名医生,今年医改卫生局让重新装修房子,60平方的房子划分区域,前后总共花去了2万多,原来说是财政补贴2万元,现在说补贴5000元再给台电视,这样一来2万变成了1万都不到,缩水的这部分钱不知道去了哪里,希望路书记关注一下,谢谢
  答复意见:
  现将沁阳市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网民反映的主要问题
    反映王曲乡大召村卫生所医改补贴不到位的有关问题。
    二、信访人基本情况
    信访人王娟娟,网上署名辰雨月,女,系沁阳市王曲乡大召村卫生所村医王占国的女儿,现在洛阳市打工。
    三、调查情况
   (一)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改善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批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通知》豫卫基妇〔2008〕17号和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沁政办〔2008〕73号文件要求,我市卫生局按照统一标准,完善功能,充实内涵的原则,改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条件,配备必要设备,完善规章制度。
   (二)开展情况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市卫生部门严格落实了项目目标筛选确认、检查验收、资金筹集及拨付工作。自2008年开展以来,我市共争取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共计307个,其中2008年建设完成90个标准化村卫生室项目,2009年建设完成85个标准化村卫生室项目,今年争取到132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项目。
    王曲乡大召村卫生室是今年确定的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单位。大召村村委会按照规定无偿为王占国提供了一处约11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用房。目前,该村卫生室按照《广东省村卫生室基本标准》于今年8月份开始改造,地面已铺地砖,墙壁已贴瓷砖,五室已划分开,现仍在改造中,尚未完工。根据广州市卫生局转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新农合及农村卫生工作进展情况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卫生厅检查组将于2010年11月12日—15日来我市对村室建设项目情况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各级补助资金将及时发放到位。目前,大召卫生室建设项目尚未完工,补助款项和配套设备待检查验收后到位。
   四、处理情况
   根据调查的情况,人民网网民辰雨月网上反映的问题不属实。针对此次网民反映的问题,我市安排市卫生局在下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卫生医疗政策的宣传,规范卫生行政行为,加大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落实好上级有关政策,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五、回访情况
    10月9日,我市卫生局3名同志对在人民网上反映该问题的网民辰雨月(王娟娟)进行了回访,告知其村级卫生所的补贴资金是在上级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后才能发放情况后,王娟娟表示:“我在网上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是个人认识的偏差,我表示真诚的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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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石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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