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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结算年度内 我市参保居民最高报销10万元
更新时间:2011-2-14 8:22:17    来源:欧冠日报

   本报讯 (记者丁垒) 记者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了解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我市所有参保居民可享受的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规定为10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费用,下同)。

  该通知明确,从2011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我市18周岁以上(非在校学生)城镇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10万元。至此,我市所有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可享受的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全部为10万元。

  据了解,这是我市在2010年的基础上再次调整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8年出台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其他18岁以下人员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2009年我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医保待遇参照中小学生执行);18岁及以上其他人员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个结算年度为2.5万元,以后连续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每个结算年度增加2500元,但总数最多不超过5万元。

  2010年,我市全面调整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下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的起付标准,上调参保居民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方面也作了下述调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一个年度内支付住院和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不变,仍为10万元。城镇其他居民医保基金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参保第一年调整为5万元,以后连续缴费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增加5千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这次新的调整,就是在去年调整的基础上,规定18周岁以上(非在校学生)城镇参保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再随参保年限递增,并将原规定中“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限制去掉了。

  (线索提供:张国富)

文章编辑: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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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结算年度内 我市参保居民最高报销10万元
2011-2-14 8:22:17    来源:欧冠日报

   本报讯 (记者丁垒) 记者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了解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我市所有参保居民可享受的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规定为10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费用,下同)。

  该通知明确,从2011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我市18周岁以上(非在校学生)城镇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10万元。至此,我市所有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可享受的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全部为10万元。

  据了解,这是我市在2010年的基础上再次调整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8年出台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其他18岁以下人员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2009年我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医保待遇参照中小学生执行);18岁及以上其他人员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个结算年度为2.5万元,以后连续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每个结算年度增加2500元,但总数最多不超过5万元。

  2010年,我市全面调整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下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的起付标准,上调参保居民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方面也作了下述调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一个年度内支付住院和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不变,仍为10万元。城镇其他居民医保基金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参保第一年调整为5万元,以后连续缴费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增加5千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这次新的调整,就是在去年调整的基础上,规定18周岁以上(非在校学生)城镇参保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再随参保年限递增,并将原规定中“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限制去掉了。

  (线索提供:张国富)

文章编辑: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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