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对生猪与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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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梁智玲) 出栏生猪5头以下的全检,今后将推行猪肉挂牌销售等制度。昨日召开的全市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传出消息,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对饲养、购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管,确保生猪与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
会议专门下发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畜牧部门要加强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养猪场户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严防在生猪饲养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在生猪饲养监管方面,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生猪检疫监管与“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同步进行制度,生猪出栏、外调时按5%的比例抽检;40头至20头的,抽检10%以上;20头至5头的,抽检20%以上;5头以下的,全检。对快速检测检出呈阳性的养猪场,县市区要立即组织畜牧、公安部门进行封场,明确人员驻场监管,严禁生猪出栏。对快速检测呈阳性的生猪一律不准出具检疫证明。对经检测确认为“瘦肉精”阳性的生猪及同群猪,畜牧部门要认真核对生猪数量,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加强生猪购运监管方面,各县市区都要在出入境处设立卡点,对生猪进行查验;对未经检验检疫、私自调运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凡检测出有“瘦肉精”生猪,要禁止出境和流入市场,并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
此外,《意见》还对其他各相关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分工提出了明确要求。商务部门要在生猪屠宰方面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严禁入厂。质监部门要在猪肉加工方面加强监管,督促以猪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完善、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严防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工商部门要在猪肉流通方面加强监管,积极推行“场(市场)厂(屠宰厂)挂钩”制度和猪肉挂牌销售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β兴奋剂类药品的监管,严防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β兴奋剂类药品被不法分子利用,流入生猪饲养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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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梁智玲) 出栏生猪5头以下的全检,今后将推行猪肉挂牌销售等制度。昨日召开的全市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传出消息,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对饲养、购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管,确保生猪与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
会议专门下发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畜牧部门要加强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养猪场户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严防在生猪饲养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在生猪饲养监管方面,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生猪检疫监管与“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同步进行制度,生猪出栏、外调时按5%的比例抽检;40头至20头的,抽检10%以上;20头至5头的,抽检20%以上;5头以下的,全检。对快速检测检出呈阳性的养猪场,县市区要立即组织畜牧、公安部门进行封场,明确人员驻场监管,严禁生猪出栏。对快速检测呈阳性的生猪一律不准出具检疫证明。对经检测确认为“瘦肉精”阳性的生猪及同群猪,畜牧部门要认真核对生猪数量,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加强生猪购运监管方面,各县市区都要在出入境处设立卡点,对生猪进行查验;对未经检验检疫、私自调运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凡检测出有“瘦肉精”生猪,要禁止出境和流入市场,并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
此外,《意见》还对其他各相关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分工提出了明确要求。商务部门要在生猪屠宰方面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严禁入厂。质监部门要在猪肉加工方面加强监管,督促以猪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完善、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严防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工商部门要在猪肉流通方面加强监管,积极推行“场(市场)厂(屠宰厂)挂钩”制度和猪肉挂牌销售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β兴奋剂类药品的监管,严防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β兴奋剂类药品被不法分子利用,流入生猪饲养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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