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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前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具体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0)的通知》和省政府要求,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参保的城镇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原来的60%、65%、75%提高到65%、75%、85%,即报销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调整前,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7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5%;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0%。此次调整,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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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前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具体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0)的通知》和省政府要求,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参保的城镇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原来的60%、65%、75%提高到65%、75%、85%,即报销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调整前,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7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5%;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0%。此次调整,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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