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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提高
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基本医疗10元、大额补充保险10元),财政补助200元;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基本医疗110元、大额补充保险30元),财政补助200元;低收入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280元。持有《广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成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其居民医保费按前款相应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
报销比例提高
一个缴费年度内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50%比例报销,累计报销额度为300元(门诊时,参保人员须持医保手册到本人参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费用扣除起付标准200元后,按85%的比例报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扣除起付标准600元后,按75%的比例报销;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扣除起付标准800元后,按65%的比例报销。另外,按规定比例报销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凡符合“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在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70%的比例报销。
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居民大额补充保险承担,报销比例不低于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两项共计12万元。
居民别错过缴费时间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超过规定时间,将无法补办参保缴费手续,2012年将无法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时间将持续到12月31日。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各学校从今日起全面展开。缴费后,2012年参保居民享受住院报销和门诊待遇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新参保和中断续费居民有90天等待期,90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享受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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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提高
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基本医疗10元、大额补充保险10元),财政补助200元;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基本医疗110元、大额补充保险30元),财政补助200元;低收入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280元。持有《广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成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其居民医保费按前款相应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
报销比例提高
一个缴费年度内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50%比例报销,累计报销额度为300元(门诊时,参保人员须持医保手册到本人参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费用扣除起付标准200元后,按85%的比例报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扣除起付标准600元后,按75%的比例报销;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扣除起付标准800元后,按65%的比例报销。另外,按规定比例报销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凡符合“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在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70%的比例报销。
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居民大额补充保险承担,报销比例不低于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两项共计12万元。
居民别错过缴费时间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超过规定时间,将无法补办参保缴费手续,2012年将无法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时间将持续到12月31日。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各学校从今日起全面展开。缴费后,2012年参保居民享受住院报销和门诊待遇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新参保和中断续费居民有90天等待期,90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享受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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