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共用设施出现问题,维修不再是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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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梁智玲 实习生 李 征
住宅公共部位出现问题应该由谁拿钱维修?一直以来,这个问题困扰着我市居民。如今,我市为这个问题找到了解决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广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维修资金如何缴存?怎样使用?本报为您详细解读。
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共用设施维修有了出路
7月28日,本报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离我们还有多远》为题,报道了我市一些住宅小区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出现问题,居民不愿意分摊维修费用,从而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当时,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不少市民反映:“要是能尽早开始征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些问题都迎刃而解。”
经过几个月的酝酿,我市出台了《广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要求对我市市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售后共有住房住宅征收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监督管理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特别要求,市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市房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缴存啥标准?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6%
根据《办法》规定,我市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指出,本市市区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都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范围。具体缴存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实施细则》规定,我市市区当前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按多层600元、高层及别墅1000元确定,缴存比例按6%执行,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按多层住宅每平方米36元,高层及别墅每平方米60元执行。“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根据以后实际情况再作适时调整,但缴存比例维持6%不变。”市房产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这项资金将设立账户,实行四级明细分类账。具体为,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户,按幢号、单元、房屋门号业主姓名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路(或街道)设账,以幢号、单元、房屋户门号业主姓名设分户账。
怎样缴存?
业主直接缴存或开发商代缴
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尚未售出的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代缴该部分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受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市房产管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缴协议书。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市房产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未按《办法》规定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如何使用?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是市民十分关心的问题。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办法》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都作了具体规定。
市房产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一致的原则。申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提供《广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核准表》、维修工程预算书、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求业主意见表或业主大会决定意见书、原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一些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使用的情况。其中包括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认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谁来监管?
每年都要公示使用情况
《办法》规定,市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12月份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资金的缴存、使用、增值收益、结转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分摊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同时,《办法》还指出,市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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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梁智玲 实习生 李 征
住宅公共部位出现问题应该由谁拿钱维修?一直以来,这个问题困扰着我市居民。如今,我市为这个问题找到了解决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广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维修资金如何缴存?怎样使用?本报为您详细解读。
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共用设施维修有了出路
7月28日,本报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离我们还有多远》为题,报道了我市一些住宅小区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出现问题,居民不愿意分摊维修费用,从而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当时,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不少市民反映:“要是能尽早开始征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些问题都迎刃而解。”
经过几个月的酝酿,我市出台了《广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要求对我市市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售后共有住房住宅征收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监督管理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特别要求,市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市房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缴存啥标准?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6%
根据《办法》规定,我市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指出,本市市区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都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范围。具体缴存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实施细则》规定,我市市区当前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按多层600元、高层及别墅1000元确定,缴存比例按6%执行,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按多层住宅每平方米36元,高层及别墅每平方米60元执行。“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根据以后实际情况再作适时调整,但缴存比例维持6%不变。”市房产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这项资金将设立账户,实行四级明细分类账。具体为,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户,按幢号、单元、房屋门号业主姓名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路(或街道)设账,以幢号、单元、房屋户门号业主姓名设分户账。
怎样缴存?
业主直接缴存或开发商代缴
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尚未售出的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代缴该部分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受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市房产管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缴协议书。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市房产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未按《办法》规定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如何使用?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是市民十分关心的问题。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办法》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都作了具体规定。
市房产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一致的原则。申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提供《广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核准表》、维修工程预算书、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求业主意见表或业主大会决定意见书、原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一些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使用的情况。其中包括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认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谁来监管?
每年都要公示使用情况
《办法》规定,市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12月份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资金的缴存、使用、增值收益、结转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分摊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同时,《办法》还指出,市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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