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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新政
强力推行工资卡 月清月结不能欠

更新时间:2013-10-9 8:13:02    来源:欧冠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杜玲)为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本月起,我市开始实施《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从劳动用工、工资支付、银行账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规范管理等方面,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该办法将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善、工资支付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切实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易发、多发势头。

    使用银行卡发放工资,“包工头”拿不到农民工的血汗钱。我市全面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发放制度,建设施工企业要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

    严格执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查收,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对临时或短期用工约定工资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分包企业书面约定工资支付办法,确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本人,并做好备案工作。

    建立工资预储账户制度。我市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对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每个施工项目只允许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划拨资金,并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社会保险费等)所占工程造价的合理比例,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

    开工前缴保障金。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落实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制。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建立失信惩戒管理机制。我市进一步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公开制度,把劳动用工管理、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予以限制。

文章编辑: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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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新政
强力推行工资卡 月清月结不能欠

2013-10-9 8:13:02    来源:欧冠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杜玲)为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本月起,我市开始实施《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从劳动用工、工资支付、银行账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规范管理等方面,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该办法将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善、工资支付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切实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易发、多发势头。

    使用银行卡发放工资,“包工头”拿不到农民工的血汗钱。我市全面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发放制度,建设施工企业要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

    严格执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查收,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对临时或短期用工约定工资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分包企业书面约定工资支付办法,确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本人,并做好备案工作。

    建立工资预储账户制度。我市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对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每个施工项目只允许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划拨资金,并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社会保险费等)所占工程造价的合理比例,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

    开工前缴保障金。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落实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制。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建立失信惩戒管理机制。我市进一步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公开制度,把劳动用工管理、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予以限制。

文章编辑: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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