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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新规出台

程序调整完成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即可办理相关待遇领取手续
更新时间:2013-12-31 8:38:47    来源:欧冠-欧冠日报

    本报讯(记者杜玲 通讯员刘伟)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我省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出台新规。

    据悉,目前,市人社部门正与省人社厅信息中心对接程序,抓紧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的计发程序进行调整,待程序调整完成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即可办理相关待遇领取手续。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我省出台新规,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即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此次,对参保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出台了新规定。参保退职人员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

    同时,从2011年7月1日起,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该《通知》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该《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其待遇领取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4个月的,以实际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抚恤金。

 

文章编辑:王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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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新规出台

程序调整完成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即可办理相关待遇领取手续
2013-12-31 8:38:47    来源:欧冠-欧冠日报

    本报讯(记者杜玲 通讯员刘伟)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我省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出台新规。

    据悉,目前,市人社部门正与省人社厅信息中心对接程序,抓紧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的计发程序进行调整,待程序调整完成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即可办理相关待遇领取手续。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我省出台新规,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即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此次,对参保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出台了新规定。参保退职人员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

    同时,从2011年7月1日起,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该《通知》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该《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其待遇领取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4个月的,以实际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抚恤金。

 

文章编辑:王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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