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困难群众实施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更新时间:2014-5-12 8:47:45 来源:欧冠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新和)记者近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医疗救助有关政策,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广州市困难群众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困难群众实施补充医疗救助。
广州市困难群众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投入资金购买商业保险机构专业服务的方式,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实施的补充医疗救助。这次商业保险医疗救助遵循的原则是: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商业保险机构运作,政府部门监管;坚持公平、公正、方便、及时的原则。
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市户口,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主要是指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和重特大疾病对象等。
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年度是指自然年度。保险合同期间追溯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救助对象出院时间为准。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基本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和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并在个人承担5%后,剩余部分由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赔付。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采取“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商业保险医疗救助赔付金,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后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在未建好“一站式”救助结算平台期间,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和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救助对象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手工结算。采取手工结算时,救助对象应在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结算后3个月内,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赔付手续,并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民政部门盖章认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定点医院诊断书、出院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定点医院的转诊、转院审批表;银行存折或一卡通及复印件;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救助对象提交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将赔付金支付到救助对象提交的个人账户。
通知强调,民政部门应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加强对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救助对象合法权益。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服务监控系统与“一站式”救助结算系统对接,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促进医疗服务规范化,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确保救助对象享受高效、便捷、优质、合理医疗救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