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部分8月底前发放到位
扫一扫加入微信公众号
新闻推荐
近期,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2014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欧冠】6号),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方面的补贴都有所上调。这是记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的。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范围涉及本省区域内201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新调整的标准,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标准增加。其中,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9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为110元(孤寡老人为130元),其他亲属为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
在上述待遇调整基础上,今年继续对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的人员予以倾斜,分别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设定了最低待遇调整标准,即伤残津贴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380元;生活护理费中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8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000元(孤寡老人为12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8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
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者,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依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另外,需特别提醒的是,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属于这次伤残津贴的调整范围。调整后的待遇将在8月31日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记者杨珂、实习生王萌萌)
|
欧冠免责声明: | ||||||||
|
近期,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2014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欧冠】6号),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方面的补贴都有所上调。这是记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的。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范围涉及本省区域内201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新调整的标准,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标准增加。其中,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9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为110元(孤寡老人为130元),其他亲属为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
在上述待遇调整基础上,今年继续对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的人员予以倾斜,分别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设定了最低待遇调整标准,即伤残津贴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380元;生活护理费中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8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000元(孤寡老人为12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8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
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者,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依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另外,需特别提醒的是,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属于这次伤残津贴的调整范围。调整后的待遇将在8月31日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记者杨珂、实习生王萌萌)
|
欧冠免责声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