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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用于临时救助 1000万元购买商业保险
我市安排2000万元资金帮困难群众渡难关

更新时间:2014-7-11 8:38:12    来源:欧冠日报

    今年年初,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广州市困难群众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对象可申请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商业保险医疗救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目前,11个县市区已全部开展临时救助,已有3074人次享受了临时救助,救助资金使用上年度的爱心基金;困难群众商业保险正在搭建“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平台,待7月底医疗保险金到账后,住院就医的困难群众都可享“一站式”即时结算赔付,上半年已经接受过医疗救助的对象可以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进行补偿赔付。

  政府拿出1000万元专项资金开展临时救助

  “为了突出临时救助的救急救难功能,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网络,今年年初,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市共列支1000万元作为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对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在一个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因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一般控制在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的6~10倍,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可申请临时救助的人群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主要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这4类群体中遇到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根据该《通知》要求,1000万元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本级500万元,各县市区按照本辖区人口每人1.5元标准列支临时救助资金。在筹集资金的同时,全市11个县市区全部开展了临时救助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已实施临时救助3074人次,发放临时救助金298.4万元,这部分临时救助资金使用上年度的爱心基金。

  政府埋单商业保险

  14.9万困难群众将享医疗救助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权益,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今年4月,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广州市困难群众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政府投入资金1000万元,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机构专业服务的方式,在社会医疗保险和政府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保或新农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和民政部门按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并在个人承担5%医疗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赔付,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在现有基础上可报销赔付到95%。报销时将实行下不设起付线、上不封顶的赔付政策。

  享受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的人群包括:凡具有我市户口并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主要是指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和重特大疾病对象等。

  根据该《办法》规定,1000万元商业保险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本级300万元,各县市区财政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标准列支商业保险金。

  记者从7月9日市政府召开的推进会上了解到,目前,我市已将14.9万医疗救助对象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提供给了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正在对医疗救助对象资料进行录入。会议要求,各县市区必须于7月底前将临时救助资金配套到位并正式开展救助工作。医疗救助保险金一次性转入民政账户,市民政局与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正在协调定点医院搭建“一站式”救助结算平台,待医疗保险金到账后,将对今年上半年住院就医的困难群众进行补偿赔付,对之后住院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一站式”即时结算赔付。

 (记者杜玲)

文章编辑: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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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用于临时救助 1000万元购买商业保险
我市安排2000万元资金帮困难群众渡难关

2014-7-11 8:38:12    来源:欧冠日报

    今年年初,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广州市困难群众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对象可申请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商业保险医疗救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目前,11个县市区已全部开展临时救助,已有3074人次享受了临时救助,救助资金使用上年度的爱心基金;困难群众商业保险正在搭建“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平台,待7月底医疗保险金到账后,住院就医的困难群众都可享“一站式”即时结算赔付,上半年已经接受过医疗救助的对象可以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进行补偿赔付。

  政府拿出1000万元专项资金开展临时救助

  “为了突出临时救助的救急救难功能,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网络,今年年初,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市共列支1000万元作为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对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在一个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因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一般控制在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的6~10倍,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可申请临时救助的人群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主要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这4类群体中遇到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根据该《通知》要求,1000万元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本级500万元,各县市区按照本辖区人口每人1.5元标准列支临时救助资金。在筹集资金的同时,全市11个县市区全部开展了临时救助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已实施临时救助3074人次,发放临时救助金298.4万元,这部分临时救助资金使用上年度的爱心基金。

  政府埋单商业保险

  14.9万困难群众将享医疗救助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权益,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今年4月,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广州市困难群众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政府投入资金1000万元,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机构专业服务的方式,在社会医疗保险和政府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保或新农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和民政部门按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并在个人承担5%医疗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赔付,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在现有基础上可报销赔付到95%。报销时将实行下不设起付线、上不封顶的赔付政策。

  享受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的人群包括:凡具有我市户口并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主要是指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和重特大疾病对象等。

  根据该《办法》规定,1000万元商业保险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本级300万元,各县市区财政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标准列支商业保险金。

  记者从7月9日市政府召开的推进会上了解到,目前,我市已将14.9万医疗救助对象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提供给了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正在对医疗救助对象资料进行录入。会议要求,各县市区必须于7月底前将临时救助资金配套到位并正式开展救助工作。医疗救助保险金一次性转入民政账户,市民政局与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正在协调定点医院搭建“一站式”救助结算平台,待医疗保险金到账后,将对今年上半年住院就医的困难群众进行补偿赔付,对之后住院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一站式”即时结算赔付。

 (记者杜玲)

文章编辑: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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