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去年发现103例疑似骗保者,有效堵塞基金流失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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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覆盖人群迅速增加,基金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各项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参保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和法律缺失,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受到了威胁,反欺诈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我市每年都要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但仍有人隐瞒或拖延申报老人死亡,骗取养老待遇。”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说,在退休待遇审核环节,参保对象提供假证明、假印章、修改档案材料等行为也时有发现。“仅去年我市就发现103例疑似骗保者,我们通过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堵塞基金流失近200万元。”该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针对这些新的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66条作出了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了解,社保诈骗分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等业务,在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申领、费用结算、就医诊治、购药售药、认定鉴定等诸多环节都存在欺诈的风险。欺诈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及待遇享受人员;社会保险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虚构劳动关系证明,伪造虚假申报材料,隐瞒信息资料,冒领待遇,骗取资格或套取基金等,这些行为都将构成保险欺诈。
市人社部门提醒广大市民:骗保的事不能做,这是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杨珂 实习生王萌萌)
(线索提供:张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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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覆盖人群迅速增加,基金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各项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参保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和法律缺失,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受到了威胁,反欺诈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我市每年都要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但仍有人隐瞒或拖延申报老人死亡,骗取养老待遇。”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说,在退休待遇审核环节,参保对象提供假证明、假印章、修改档案材料等行为也时有发现。“仅去年我市就发现103例疑似骗保者,我们通过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堵塞基金流失近200万元。”该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针对这些新的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66条作出了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了解,社保诈骗分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等业务,在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申领、费用结算、就医诊治、购药售药、认定鉴定等诸多环节都存在欺诈的风险。欺诈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及待遇享受人员;社会保险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虚构劳动关系证明,伪造虚假申报材料,隐瞒信息资料,冒领待遇,骗取资格或套取基金等,这些行为都将构成保险欺诈。
市人社部门提醒广大市民:骗保的事不能做,这是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杨珂 实习生王萌萌)
(线索提供:张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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