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启动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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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基层工作重心和工作方式发生较大变化,深化基层机构改革势在必行。“只有通过推进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使乡镇和街道的机构设置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工作机制更加顺畅,进一步巩固基层政权,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才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委编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加快职能转变
扩大管理权限
加快乡镇职能转变。乡镇要将工作重心转到作好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升级、营造良好营商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上来;加快转变街道经济发展职能,取消街道招商引资职能及相应的考核指标,将街道服务经济发展的重点向采集企业信息、促进项目发展、服务驻区企业、优化投资环境等工作领域中,推动街道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来。
充分向乡镇和街道放权。按照重心下移、依法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县(市)区在所在省辖市指导下向乡镇和街道放权,重点下放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力:对县(市)区职能部门派驻机构综合执法指挥调度权,多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权,职能部门派驻乡镇和街道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前征求意见权和工作情况考核评价参与权,下沉资金、人员的统筹管理和自主支配权。同时,根据街道职能定位,赋予街道对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参与权,县(市)区涉及街道辖区范围内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的建议权。此外,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支持、保障乡镇和街道充分行使统筹管理权,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要主动接受乡镇、街道统一领导和指挥调度。取消职能部门对乡镇、街道的专项考核,由县(市)区统一组织。
除上述放权事项外,参照我省赋予经济发达镇185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根据乡镇、街道的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有差别地确定放权事项。各县(市)区要参照这个目录,研究制定有关下放权限的具体操作细则,职能部门主动接受调度,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严格限额管理
优化机构设置
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以来,乡镇统一设置“三办四中心”,另设民政所、劳动保障所等。这次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本着从严从紧和综合设置的原则,严格乡镇和街道机构限额管理,规模较大、管理任务较重的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机构限额为12个,其他乡镇、街道行政和事业机构限额为10个。
除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必须设置的党建、党政综合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构外,其他机构由县(市)区在机构限额内相对统一设置,既要体现特色,又要防止机构名称五花八门。
完善机构编制管理
推动人员编制下沉
为确保专编专用,要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根据乡镇和街道对人才的需求,按编制员额及时补充人员,制订用编用人计划优先保障空编的乡镇和街道。上级机关不得挤占或变相占用乡镇和街道编制。县(市)区可根据所辖乡镇和街道工作任务量,在乡镇和街道范围内实行动态管理、统筹调剂使用。
采取“减县补乡”的办法,推动编制资源向乡镇和街道倾斜。为适应乡镇和街道工作需要,这次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提出,采取选派县(市)区直事业单位差额补助和经费自理编制人员到空编较多的乡镇、街道工作,达到一定条件和期限,工作期满考核合格的,纳入乡镇和街道全供事业编制管理或享受全供事业编制人员相同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切实解决乡镇和街道“有事无人干”和县(市)区直事业单位的差额补助、经费自理编制人员“有人无事干”的问题。县(市)区要根据乡镇、街道地域面积、人口规模、管理任务、发展特点和实际需要,统筹考虑向所辖乡镇和街道调剂10名至15名行政或事业编制,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
此外,下放进人编制计划审批权限。省委、省政府将乡镇和街道的进人编制计划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赋予乡镇和街道更加灵活的用人自主权。
(记者 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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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基层工作重心和工作方式发生较大变化,深化基层机构改革势在必行。“只有通过推进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使乡镇和街道的机构设置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工作机制更加顺畅,进一步巩固基层政权,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才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委编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加快职能转变
扩大管理权限
加快乡镇职能转变。乡镇要将工作重心转到作好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升级、营造良好营商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上来;加快转变街道经济发展职能,取消街道招商引资职能及相应的考核指标,将街道服务经济发展的重点向采集企业信息、促进项目发展、服务驻区企业、优化投资环境等工作领域中,推动街道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来。
充分向乡镇和街道放权。按照重心下移、依法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县(市)区在所在省辖市指导下向乡镇和街道放权,重点下放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力:对县(市)区职能部门派驻机构综合执法指挥调度权,多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权,职能部门派驻乡镇和街道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前征求意见权和工作情况考核评价参与权,下沉资金、人员的统筹管理和自主支配权。同时,根据街道职能定位,赋予街道对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参与权,县(市)区涉及街道辖区范围内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的建议权。此外,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支持、保障乡镇和街道充分行使统筹管理权,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要主动接受乡镇、街道统一领导和指挥调度。取消职能部门对乡镇、街道的专项考核,由县(市)区统一组织。
除上述放权事项外,参照我省赋予经济发达镇185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根据乡镇、街道的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有差别地确定放权事项。各县(市)区要参照这个目录,研究制定有关下放权限的具体操作细则,职能部门主动接受调度,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严格限额管理
优化机构设置
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以来,乡镇统一设置“三办四中心”,另设民政所、劳动保障所等。这次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本着从严从紧和综合设置的原则,严格乡镇和街道机构限额管理,规模较大、管理任务较重的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机构限额为12个,其他乡镇、街道行政和事业机构限额为10个。
除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必须设置的党建、党政综合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构外,其他机构由县(市)区在机构限额内相对统一设置,既要体现特色,又要防止机构名称五花八门。
完善机构编制管理
推动人员编制下沉
为确保专编专用,要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根据乡镇和街道对人才的需求,按编制员额及时补充人员,制订用编用人计划优先保障空编的乡镇和街道。上级机关不得挤占或变相占用乡镇和街道编制。县(市)区可根据所辖乡镇和街道工作任务量,在乡镇和街道范围内实行动态管理、统筹调剂使用。
采取“减县补乡”的办法,推动编制资源向乡镇和街道倾斜。为适应乡镇和街道工作需要,这次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提出,采取选派县(市)区直事业单位差额补助和经费自理编制人员到空编较多的乡镇、街道工作,达到一定条件和期限,工作期满考核合格的,纳入乡镇和街道全供事业编制管理或享受全供事业编制人员相同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切实解决乡镇和街道“有事无人干”和县(市)区直事业单位的差额补助、经费自理编制人员“有人无事干”的问题。县(市)区要根据乡镇、街道地域面积、人口规模、管理任务、发展特点和实际需要,统筹考虑向所辖乡镇和街道调剂10名至15名行政或事业编制,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
此外,下放进人编制计划审批权限。省委、省政府将乡镇和街道的进人编制计划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赋予乡镇和街道更加灵活的用人自主权。
(记者 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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