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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专题
今后,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指定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人应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
10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市人大代表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发现的重要问题,可以提出约见要求。
据悉,这是市人大常委会拓展代表履职方式、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一项创新之举,将进一步强化人大的民意表达功能、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的实践内容。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项法定的代表履职活动,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制度安排。现行法律对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仅在《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约见的程序、事由、答复、时限、结果等均未作出明确操作规范。为了将代表约见从制度上细化,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出台《办法》,对代表约见的适用范围,约见对象、方式、内容和工作程序等进行规范,保障代表行使法定职权,真正彰显约见制度价值。
《办法》规定,市人大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约见要求,并写明约见对象、内容以及相关建议、意见等。可提出约见要求的事项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代表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其他事项。
此外,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或者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办法》明确规定不宜提出约见要求。
《办法》对约见程序作了细化。在接到市人大代表约见申请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尽快落实好约见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组织安排约见。对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向代表作出说明。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作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当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
另外,如有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办法》要求,约见活动中,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由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并跟踪督办。
“《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拓展市人大代表履职途径,使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负责人表示,人大代表通过与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沟通交流,能更快捷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增进国家机关与代表的沟通联系,推动有关问题解决。
(记者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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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指定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人应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
10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市人大代表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发现的重要问题,可以提出约见要求。
据悉,这是市人大常委会拓展代表履职方式、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一项创新之举,将进一步强化人大的民意表达功能、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的实践内容。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项法定的代表履职活动,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制度安排。现行法律对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仅在《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约见的程序、事由、答复、时限、结果等均未作出明确操作规范。为了将代表约见从制度上细化,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出台《办法》,对代表约见的适用范围,约见对象、方式、内容和工作程序等进行规范,保障代表行使法定职权,真正彰显约见制度价值。
《办法》规定,市人大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约见要求,并写明约见对象、内容以及相关建议、意见等。可提出约见要求的事项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代表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其他事项。
此外,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或者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办法》明确规定不宜提出约见要求。
《办法》对约见程序作了细化。在接到市人大代表约见申请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尽快落实好约见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组织安排约见。对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向代表作出说明。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作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当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
另外,如有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办法》要求,约见活动中,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由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并跟踪督办。
“《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拓展市人大代表履职途径,使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负责人表示,人大代表通过与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沟通交流,能更快捷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增进国家机关与代表的沟通联系,推动有关问题解决。
(记者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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