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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哥哥为争父亲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与两个妹妹对簿公堂,本是血浓于水的亲人因为财产分割变成法庭上的原告、被告。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是否属于遗产,该如何分配呢?来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共有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王某乙与王某丙、王某丁系同胞兄妹关系,王某乙为哥哥,王某丙、王某丁为妹妹。三人父亲王某某系某公司退休职工,于2022年去世。广东省社会保险中心核算企业离退休人员终止待遇,同意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等共计29961.76元。该款支付至王某丁丈夫李某某账户。
王某某的妻子已去世多年,王某某夫妇共育有4个子女,长子已去世,剩下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三兄妹。
王某某去世前长年在某县租房居住,患病期间,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王某某在该县居住10余年,其间,王某丙、王某丁及二人配偶经常探望老人,为老人购置提升生活质量的物品,带老人寻医问药等。而王某乙一次也没有探望过父亲。
但即使如此,当王某乙得知这笔钱打入王某丁丈夫账户时,便要求分割这笔钱款。后协商无果,他将两个妹妹告上法庭。
原告王某乙诉称,二被告私自申领了父亲的丧葬补助费和死亡抚恤金,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返还原告应有的份额。
王某丁、王某丙辩称,原告王某乙对被继承人王某某长年不闻不问,不关心日常起居,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分配这笔钱款。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是职工死亡后,其生前单位或社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死者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及生活补助,不属于死者遗产,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
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不属于遗产,其分割不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某去世后,能够参与分割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是王某某的3个儿女,即本案的原告、被告。
王某丙、王某丁及二人配偶在王某某晚年对其照顾颇多,尽到了为人子女孝顺老人的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对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应予以多分。而王某乙在王某某晚年,对老人探望次数较少,甚至在老人晚年居住某县10余年期间,一次也没有探望过老人。王某乙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尽到赡养老人的基本义务。
因此,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结合当事人的实际,酌情确认王某乙对涉案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享有20%的份额。
最终,武陟县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丁给付原告王某乙5992.35元。
判决后,被告王某丁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孝老敬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有关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结合近亲属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对死者的赡养、照顾情况适当分配。本案中,王某丙、王某丁对父亲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在分配这笔钱款时,可以让其多分一部分,这样既尊重和保护了所有子女的合法权利,又对子女孝敬老人的行为予以褒扬,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记者 杨 珂
总值班:吕正军 |
统 筹:曾琳琳 |
责 编:刘 佳 |
审 核:李 琳 |
编 辑:刘 佳 |
校 对:王金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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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冠免责声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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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哥哥为争父亲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与两个妹妹对簿公堂,本是血浓于水的亲人因为财产分割变成法庭上的原告、被告。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是否属于遗产,该如何分配呢?来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共有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王某乙与王某丙、王某丁系同胞兄妹关系,王某乙为哥哥,王某丙、王某丁为妹妹。三人父亲王某某系某公司退休职工,于2022年去世。广东省社会保险中心核算企业离退休人员终止待遇,同意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等共计29961.76元。该款支付至王某丁丈夫李某某账户。
王某某的妻子已去世多年,王某某夫妇共育有4个子女,长子已去世,剩下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三兄妹。
王某某去世前长年在某县租房居住,患病期间,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王某某在该县居住10余年,其间,王某丙、王某丁及二人配偶经常探望老人,为老人购置提升生活质量的物品,带老人寻医问药等。而王某乙一次也没有探望过父亲。
但即使如此,当王某乙得知这笔钱打入王某丁丈夫账户时,便要求分割这笔钱款。后协商无果,他将两个妹妹告上法庭。
原告王某乙诉称,二被告私自申领了父亲的丧葬补助费和死亡抚恤金,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返还原告应有的份额。
王某丁、王某丙辩称,原告王某乙对被继承人王某某长年不闻不问,不关心日常起居,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分配这笔钱款。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是职工死亡后,其生前单位或社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死者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及生活补助,不属于死者遗产,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
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不属于遗产,其分割不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某去世后,能够参与分割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是王某某的3个儿女,即本案的原告、被告。
王某丙、王某丁及二人配偶在王某某晚年对其照顾颇多,尽到了为人子女孝顺老人的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对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应予以多分。而王某乙在王某某晚年,对老人探望次数较少,甚至在老人晚年居住某县10余年期间,一次也没有探望过老人。王某乙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尽到赡养老人的基本义务。
因此,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结合当事人的实际,酌情确认王某乙对涉案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享有20%的份额。
最终,武陟县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丁给付原告王某乙5992.35元。
判决后,被告王某丁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孝老敬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有关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结合近亲属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对死者的赡养、照顾情况适当分配。本案中,王某丙、王某丁对父亲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在分配这笔钱款时,可以让其多分一部分,这样既尊重和保护了所有子女的合法权利,又对子女孝敬老人的行为予以褒扬,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记者 杨 珂
总值班:吕正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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