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入微信公众号
新闻中心首页
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引发对“犯罪低龄化”的广泛讨论。
“问题少年”,何以为策?最高人民法院5月30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
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
最高法提供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对此,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其中特别强调:“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表示,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要惩教结合,未成年人的身份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宽容不纵容”,实际上就是该惩处的要依法惩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让作恶者付出代价,让受害者得到抚慰,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表示,2021年3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调整,再加上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无论年龄大小,总体上均有相应的处置措施。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法律,以严格公正司法回应社会关切,杜绝“一放了之”“不了了之”。
据最高法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和重伤害犯罪案件,已审结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周岁至13周岁,被依法判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宽容但不纵容,有效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最高法意见通篇传递出这一鲜明导向——即使是低龄未成年人,只要实施了侵权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本人及其监护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传递这种导向,就是要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违法犯罪行为。”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会长张善根表示,“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监护人,都不能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制度当成规避法律的手段。”
从严处理学生欺凌,学校失职要担责
嘲讽、扇耳光、殴打辱骂……学生欺凌问题触目惊心,也极易诱发严重犯罪。
对此,最高法意见强调“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发现存在学生欺凌现象的,应当与学校或培训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建议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跟进处理进展。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最高法意见专门提出,探索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促使实施学生欺凌的未成年人真诚赔礼道歉。
“调解介入学生欺凌,是一种新的治理机制,有利于化解双方家庭以及家校的矛盾;促使欺凌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为被欺凌的人提供安慰,避免留下心理阴影。”张善根说。
记者了解到,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干预欺凌、不良交友等问题,导致学生走向犯罪或者被侵害。最高法意见对此明确规定,学校、培训机构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情况发送司法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意见专门提出,坚决依法惩治各类“校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为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管理提供司法保障。
“这个规定意义重大,有助于破解一些学校和老师‘不敢’管学生的难题。”张善根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因为害怕‘校闹’而放弃管理,反而会鼓励和诱发违法行为。”
家庭监护管教缺失,法院可予以训诫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管教缺失、监护不力、教育不当等问题。
据最高法介绍,2021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暴力案件中,被告人为留守儿童的占比22.94%、单亲家庭的占比6.95%。许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缺失家庭关爱和教育,有的父母对孩子成长中遇到的生理、心理困惑疏于关心。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责任重大。
最高法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因家庭监护管教缺失、不当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意见特别强调,监护人“不仅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还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很多都是监护人没有尽到职责。”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委会主任宋英辉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对此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监护人的责任追究,之前我们做得还不到位。”苑宁宁表示,“最高法规定的训诫等措施,有助于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压实监护责任,筑好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对于经过训诫、教育依然不改正的监护人,可以研究出台更严厉的措施。”
张善根认为,对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追责应当刚柔并济。还需要一些刚性惩戒,包括罚款、拘留,甚至探索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找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原因
专家普遍认为,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背后有着更复杂的社会原因。
未成年人无“小案”。最高法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详细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犯罪成因。同时,意见提出建立犯罪成因逐案分析报告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案深入剖析案件背后是否存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及司法保护薄弱、不到位等情形。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复杂,涉及各个方面。”宋英辉表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要进行共性研究和个性分析,从而‘抓前端、治未病’。”
以网络因素为例,据最高法介绍,未成年人易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而产生犯罪动机。近年来实施抢劫、盗窃、暴力伤害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近六成曾长期沉迷网络。
最高法意见提出,建立网络保护专项分析报告机制。在涉及网络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对相关主体是否履行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定义务进行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网络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此外,针对一些人引诱、指使、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意见明确要依法从重处罚。其中特别强调,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以及通过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提供毒品、管制麻醉精神药品、灌输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继而加以利用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专家表示,这些举措意味着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将从注重事后追责惩处,向事前事中事后保护、预防并重转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司法惩处之外,要切实把各方面保护和关爱落到实处,把对不良行为的分级干预和前期管束落到实处。
“通过一个个案件,去寻找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根源,才能够更有效、更有针对性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参与社会治理,更长远、根本地防治未成年人犯罪。”苑宁宁说。
(据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
|
欧冠免责声明: | ||||||||
|
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引发对“犯罪低龄化”的广泛讨论。
“问题少年”,何以为策?最高人民法院5月30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
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
最高法提供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对此,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其中特别强调:“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表示,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要惩教结合,未成年人的身份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宽容不纵容”,实际上就是该惩处的要依法惩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让作恶者付出代价,让受害者得到抚慰,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表示,2021年3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调整,再加上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无论年龄大小,总体上均有相应的处置措施。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法律,以严格公正司法回应社会关切,杜绝“一放了之”“不了了之”。
据最高法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和重伤害犯罪案件,已审结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周岁至13周岁,被依法判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宽容但不纵容,有效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最高法意见通篇传递出这一鲜明导向——即使是低龄未成年人,只要实施了侵权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本人及其监护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传递这种导向,就是要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违法犯罪行为。”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会长张善根表示,“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监护人,都不能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制度当成规避法律的手段。”
从严处理学生欺凌,学校失职要担责
嘲讽、扇耳光、殴打辱骂……学生欺凌问题触目惊心,也极易诱发严重犯罪。
对此,最高法意见强调“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发现存在学生欺凌现象的,应当与学校或培训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建议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跟进处理进展。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最高法意见专门提出,探索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促使实施学生欺凌的未成年人真诚赔礼道歉。
“调解介入学生欺凌,是一种新的治理机制,有利于化解双方家庭以及家校的矛盾;促使欺凌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为被欺凌的人提供安慰,避免留下心理阴影。”张善根说。
记者了解到,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干预欺凌、不良交友等问题,导致学生走向犯罪或者被侵害。最高法意见对此明确规定,学校、培训机构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情况发送司法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意见专门提出,坚决依法惩治各类“校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为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管理提供司法保障。
“这个规定意义重大,有助于破解一些学校和老师‘不敢’管学生的难题。”张善根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因为害怕‘校闹’而放弃管理,反而会鼓励和诱发违法行为。”
家庭监护管教缺失,法院可予以训诫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管教缺失、监护不力、教育不当等问题。
据最高法介绍,2021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暴力案件中,被告人为留守儿童的占比22.94%、单亲家庭的占比6.95%。许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缺失家庭关爱和教育,有的父母对孩子成长中遇到的生理、心理困惑疏于关心。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责任重大。
最高法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因家庭监护管教缺失、不当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意见特别强调,监护人“不仅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还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很多都是监护人没有尽到职责。”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委会主任宋英辉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对此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监护人的责任追究,之前我们做得还不到位。”苑宁宁表示,“最高法规定的训诫等措施,有助于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压实监护责任,筑好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对于经过训诫、教育依然不改正的监护人,可以研究出台更严厉的措施。”
张善根认为,对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追责应当刚柔并济。还需要一些刚性惩戒,包括罚款、拘留,甚至探索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找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原因
专家普遍认为,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背后有着更复杂的社会原因。
未成年人无“小案”。最高法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详细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犯罪成因。同时,意见提出建立犯罪成因逐案分析报告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案深入剖析案件背后是否存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及司法保护薄弱、不到位等情形。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复杂,涉及各个方面。”宋英辉表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要进行共性研究和个性分析,从而‘抓前端、治未病’。”
以网络因素为例,据最高法介绍,未成年人易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而产生犯罪动机。近年来实施抢劫、盗窃、暴力伤害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近六成曾长期沉迷网络。
最高法意见提出,建立网络保护专项分析报告机制。在涉及网络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对相关主体是否履行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定义务进行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网络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此外,针对一些人引诱、指使、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意见明确要依法从重处罚。其中特别强调,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以及通过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提供毒品、管制麻醉精神药品、灌输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继而加以利用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专家表示,这些举措意味着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将从注重事后追责惩处,向事前事中事后保护、预防并重转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司法惩处之外,要切实把各方面保护和关爱落到实处,把对不良行为的分级干预和前期管束落到实处。
“通过一个个案件,去寻找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根源,才能够更有效、更有针对性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参与社会治理,更长远、根本地防治未成年人犯罪。”苑宁宁说。
(据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
|
欧冠免责声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