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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冠】
更新时间:2011-5-27 9:14:28    来源:央视网

 

字幕提示:2011年5月18日新闻

  新闻口播:公安部方面又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解说:显然对于醉驾执行标准究竟如何判定是个急需明确的问题,因为有些醉驾司机在面临审判时产生了侥幸心理。

  醉驾司机蔡某:按杯数的话只有几杯,最多十来杯酒。我喝的是啤酒。

  醉驾司机蔡某:(有人说)醉驾不一定都入刑,我专门问了律师的。律师说,这只是代表他的个人态度。

  解说:根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醉驾入刑将近满月,已判案例无一缓刑。

  主持人:岩松,你怎么看最高法还有公安部的这种看起来是不一样的表达?

  白岩松(评论员):我们先说昨天北京的这三例判罚,没有其他的标准,只要你达到了醉酒的程度,这个醉酒是什么程度呢?我们可以看一下,只要他的酒精含量超过了80mg/1000ml,醉酒了,这是第一个标准,第二个标准是驾驶了,也就是醉酒开车了,就全判了,要么三个月,要么两个月,我觉得这对一段时间来由于个别人的某些言论导致的这种混淆了的一些看法重新被清晰下来,也对未来的这种执行,我觉得会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这块不妨说一个今天更有趣的,今天北京市石景山检察院还起诉了一个醉驾摩托车的,在我们的概念当中好像只是四个轮子的,别,摩托车也算机动车,你的酒精含量一旦超过去了,开了,也驾驶了一样入刑。

  主持人:但是有些人他们的看法是什么呢?比如说就因为喝了一两杯酒,然后就背上了有前科这样的一种历史上的一种污点,那未来会给他们带来很多麻烦,这应不应该?

  白岩松:我觉得不能这么说。首先你看,在法律方面就已经明确有一点就是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现在法律明确的是醉酒驾车要入刑,我们来看一下。新的《刑法修正案》强调的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请注意,这块没说“可处拘役”,而是“处拘役”,但是前面强调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了。那好了,在我们这儿有标准,饮酒驾车是小于80mg/100ml的,那么小于80mg/100ml的,根据情节状况来,不一定是入刑的,但你要超过80mg/100ml,算醉酒了就要入刑,这本身已经留有余地,喝一两杯,如果那个杯子没那么大,不一定是白酒的话,你可能不到醉酒的程度,不会去入刑。但是到了醉酒的程度,请问有什么理由说不执行呢?

  主持人:那你怎么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他还拿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白岩松:我觉得任何一番语言在一个法律法规出台了之后,都要追求两个对,第一个是你的语言的内容要对,第二个说话的时机要对。也许有一些人会认为,某些负责人的这番话在两个内容方面都不一定对,醉驾入刑,只要是醉,并且也驾了,就该入刑,那为什么醉驾之后还可以根据情节,没有造成危害程度就可以不入刑,会不会混淆,会让很多人产生侥幸心理。第二个也非常麻烦。第一个是侥幸心理,这是一种后果。第二个后果就是我们的执法人员是不是就拥有了一个松紧带,照顾自己的人就可以利用,反正是宽松的,就可以睁只眼闭只眼就过去了,那么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主持人: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就是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面,从违法到犯罪之间这个跨度太大,这就需要有一些中国特色去弥补它。

  白岩松:法律不是松紧带,我觉得在醉酒和饮酒驾车方面是清晰的科学数据放在这儿,80mg/100ml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我举一个例子,你即使醉驾了,但是也没有造成后果,也轻微就不一定入刑。你我没有持枪权,但是我们某一天拎着枪,天安门广场转悠半天,我没造成任何危害呀,是不是就不入刑啊?你非法持枪就是犯罪。好了,醉驾入刑指的是,你只要喝醉酒了,并且开车就是入刑了,而至于造成更大的后果,那就不是拘役6个月所能解决的了,那可能是3年、5年,甚至死刑都有可能,你要再逃逸的话,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所以我觉得这两个“对”都不拥有,内容不一定对,时机更不对了。

  主持人:那好,对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听听法律方面的专家是怎么看的。

  韩玉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对这一条的把握,应该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条文的表述把握,但是由于最高法院的一位领导在一次会议上讲了醉驾并非一律入刑,要考虑它的情节,要考虑刑法怎样规定,所以正因为这样,似乎给人一种印象,大家觉得公检法机关认定醉驾入刑上认识不一致。事实上,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它规定只要达到了醉酒状态,就应该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那所谓情节,情节已经包含在条文的规定当中,因为醉酒状态,按照咱们现在的规定是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80mg以上,就应该认定已经构成了醉酒驾驶的状态,就应该构成犯罪了。至于说他其它情节,实际应该是没有达到80毫克以上的,我认为不构成犯罪,这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达到或者超过了80毫克以上,那么就认为他的行为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在这一点上,我想公检法三家机关认定上应该是没有分歧的。

  主持人:岩松您怎么看韩教授的观点?

  白岩松:不用看,我觉得刚才听完韩教授的说法,跟我之前刚才回答你的问题时候的说法是一致的。因为区别在于80mg/100ml之上和80mg/100ml之下,那一句话你可以变成醉酒驾驶也可以有重轻,情节轻微的话,不一定入刑,我觉得大家的头脑马上就会产生一种错乱,然后很多侥幸心理又诞生了。我们先来看结果,北京从实行了醉驾入刑之后,就是5月1日全国实行,但是在北京的数字显示,跟去年同期相比较,醉驾的行为被查处的减少了八成,原来可能是250起,现在才查到了50起,下降的幅度多快。但是一个个别的语言容易产生误解和分歧的语言,又会使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之下,是不是又会使这种行为重新起死回生,所以我觉得要慎重。

  主持人:还有一种观点,今天我看到,就是说法律上有一个话叫罪罚相当,可能他这个情节的确太轻微了,所以说这个罚是不是应该是?

  白岩松:我再次强调,没到醉酒程度的时候,可能就是罚,到了醉酒程度之后,是不是统一的量刑,也不一定,否则他为什么要拘役2个月到6个月期间呢?这指的是醉酒驾车,但是如果醉酒驾车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甚至造成交通逃逸等等情况,那就不是6个月能打住的了,那就会有更高的刑法对你的这样的处理,所以我觉得这本身并不是说一个容易混淆,它有不同的阶次,法律会针对你不同的犯罪行为都有不同的对待,但是一个底线在于你得达到了醉驾的程度,没到醉驾的时候,甚至不会入刑。

  主持人:在醉驾入刑将近一个月的时候,恐怕我们应该仔细考虑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执行法律的这个严密性,是否要比严厉性更应当率先去考虑?

  (播放短片)

  字幕提示:2011年5月26日广州首批13宗醉驾案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李启新(广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我们现在起诉的13宗案件里面有5宗是因为醉酒引起交通事故的,造成财务毁坏,有些甚至是在醉酒以后逆行。

  解说:醉驾入刑施行近一个月,从5月1日凌晨第一起醉驾被查,截至5月19日,广州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醉驾案15件,共15人,其中5宗造成了交通事故。今天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是已经办结的首批13宗。

  李启新:那我们这批13个案子,首先一个是为了起到宣传、警示、教育的作用,同时加深全社会对这个罪名及其危害性的认识。

  字幕提示:2011年5月2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三起醉驾入刑案件。

  解说:这三个人当中,一个人是因为发生了刮蹭事故,处理事故的时候被民警查出了醉酒,另外两个人是在开车的时候被民警查获的。不管有没有发生事故,结果都是一样的,拘役三个月。

  字幕提示:2011年5月23日江苏常州武进区法院开庭审理三起醉驾入刑案件。

  解说:庭审中三人均以认罪,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醉酒驾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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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石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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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冠】
    2011-5-27 9:14:28    来源:央视网

     

    字幕提示:2011年5月18日新闻

      新闻口播:公安部方面又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解说:显然对于醉驾执行标准究竟如何判定是个急需明确的问题,因为有些醉驾司机在面临审判时产生了侥幸心理。

      醉驾司机蔡某:按杯数的话只有几杯,最多十来杯酒。我喝的是啤酒。

      醉驾司机蔡某:(有人说)醉驾不一定都入刑,我专门问了律师的。律师说,这只是代表他的个人态度。

      解说:根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醉驾入刑将近满月,已判案例无一缓刑。

      主持人:岩松,你怎么看最高法还有公安部的这种看起来是不一样的表达?

      白岩松(评论员):我们先说昨天北京的这三例判罚,没有其他的标准,只要你达到了醉酒的程度,这个醉酒是什么程度呢?我们可以看一下,只要他的酒精含量超过了80mg/1000ml,醉酒了,这是第一个标准,第二个标准是驾驶了,也就是醉酒开车了,就全判了,要么三个月,要么两个月,我觉得这对一段时间来由于个别人的某些言论导致的这种混淆了的一些看法重新被清晰下来,也对未来的这种执行,我觉得会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这块不妨说一个今天更有趣的,今天北京市石景山检察院还起诉了一个醉驾摩托车的,在我们的概念当中好像只是四个轮子的,别,摩托车也算机动车,你的酒精含量一旦超过去了,开了,也驾驶了一样入刑。

      主持人:但是有些人他们的看法是什么呢?比如说就因为喝了一两杯酒,然后就背上了有前科这样的一种历史上的一种污点,那未来会给他们带来很多麻烦,这应不应该?

      白岩松:我觉得不能这么说。首先你看,在法律方面就已经明确有一点就是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现在法律明确的是醉酒驾车要入刑,我们来看一下。新的《刑法修正案》强调的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请注意,这块没说“可处拘役”,而是“处拘役”,但是前面强调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了。那好了,在我们这儿有标准,饮酒驾车是小于80mg/100ml的,那么小于80mg/100ml的,根据情节状况来,不一定是入刑的,但你要超过80mg/100ml,算醉酒了就要入刑,这本身已经留有余地,喝一两杯,如果那个杯子没那么大,不一定是白酒的话,你可能不到醉酒的程度,不会去入刑。但是到了醉酒的程度,请问有什么理由说不执行呢?

      主持人:那你怎么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他还拿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白岩松:我觉得任何一番语言在一个法律法规出台了之后,都要追求两个对,第一个是你的语言的内容要对,第二个说话的时机要对。也许有一些人会认为,某些负责人的这番话在两个内容方面都不一定对,醉驾入刑,只要是醉,并且也驾了,就该入刑,那为什么醉驾之后还可以根据情节,没有造成危害程度就可以不入刑,会不会混淆,会让很多人产生侥幸心理。第二个也非常麻烦。第一个是侥幸心理,这是一种后果。第二个后果就是我们的执法人员是不是就拥有了一个松紧带,照顾自己的人就可以利用,反正是宽松的,就可以睁只眼闭只眼就过去了,那么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主持人: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就是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面,从违法到犯罪之间这个跨度太大,这就需要有一些中国特色去弥补它。

      白岩松:法律不是松紧带,我觉得在醉酒和饮酒驾车方面是清晰的科学数据放在这儿,80mg/100ml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我举一个例子,你即使醉驾了,但是也没有造成后果,也轻微就不一定入刑。你我没有持枪权,但是我们某一天拎着枪,天安门广场转悠半天,我没造成任何危害呀,是不是就不入刑啊?你非法持枪就是犯罪。好了,醉驾入刑指的是,你只要喝醉酒了,并且开车就是入刑了,而至于造成更大的后果,那就不是拘役6个月所能解决的了,那可能是3年、5年,甚至死刑都有可能,你要再逃逸的话,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所以我觉得这两个“对”都不拥有,内容不一定对,时机更不对了。

      主持人:那好,对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听听法律方面的专家是怎么看的。

      韩玉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对这一条的把握,应该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条文的表述把握,但是由于最高法院的一位领导在一次会议上讲了醉驾并非一律入刑,要考虑它的情节,要考虑刑法怎样规定,所以正因为这样,似乎给人一种印象,大家觉得公检法机关认定醉驾入刑上认识不一致。事实上,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它规定只要达到了醉酒状态,就应该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那所谓情节,情节已经包含在条文的规定当中,因为醉酒状态,按照咱们现在的规定是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80mg以上,就应该认定已经构成了醉酒驾驶的状态,就应该构成犯罪了。至于说他其它情节,实际应该是没有达到80毫克以上的,我认为不构成犯罪,这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达到或者超过了80毫克以上,那么就认为他的行为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在这一点上,我想公检法三家机关认定上应该是没有分歧的。

      主持人:岩松您怎么看韩教授的观点?

      白岩松:不用看,我觉得刚才听完韩教授的说法,跟我之前刚才回答你的问题时候的说法是一致的。因为区别在于80mg/100ml之上和80mg/100ml之下,那一句话你可以变成醉酒驾驶也可以有重轻,情节轻微的话,不一定入刑,我觉得大家的头脑马上就会产生一种错乱,然后很多侥幸心理又诞生了。我们先来看结果,北京从实行了醉驾入刑之后,就是5月1日全国实行,但是在北京的数字显示,跟去年同期相比较,醉驾的行为被查处的减少了八成,原来可能是250起,现在才查到了50起,下降的幅度多快。但是一个个别的语言容易产生误解和分歧的语言,又会使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之下,是不是又会使这种行为重新起死回生,所以我觉得要慎重。

      主持人:还有一种观点,今天我看到,就是说法律上有一个话叫罪罚相当,可能他这个情节的确太轻微了,所以说这个罚是不是应该是?

      白岩松:我再次强调,没到醉酒程度的时候,可能就是罚,到了醉酒程度之后,是不是统一的量刑,也不一定,否则他为什么要拘役2个月到6个月期间呢?这指的是醉酒驾车,但是如果醉酒驾车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甚至造成交通逃逸等等情况,那就不是6个月能打住的了,那就会有更高的刑法对你的这样的处理,所以我觉得这本身并不是说一个容易混淆,它有不同的阶次,法律会针对你不同的犯罪行为都有不同的对待,但是一个底线在于你得达到了醉驾的程度,没到醉驾的时候,甚至不会入刑。

      主持人:在醉驾入刑将近一个月的时候,恐怕我们应该仔细考虑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执行法律的这个严密性,是否要比严厉性更应当率先去考虑?

      (播放短片)

      字幕提示:2011年5月26日广州首批13宗醉驾案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李启新(广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我们现在起诉的13宗案件里面有5宗是因为醉酒引起交通事故的,造成财务毁坏,有些甚至是在醉酒以后逆行。

      解说:醉驾入刑施行近一个月,从5月1日凌晨第一起醉驾被查,截至5月19日,广州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醉驾案15件,共15人,其中5宗造成了交通事故。今天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是已经办结的首批13宗。

      李启新:那我们这批13个案子,首先一个是为了起到宣传、警示、教育的作用,同时加深全社会对这个罪名及其危害性的认识。

      字幕提示:2011年5月2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三起醉驾入刑案件。

      解说:这三个人当中,一个人是因为发生了刮蹭事故,处理事故的时候被民警查出了醉酒,另外两个人是在开车的时候被民警查获的。不管有没有发生事故,结果都是一样的,拘役三个月。

      字幕提示:2011年5月23日江苏常州武进区法院开庭审理三起醉驾入刑案件。

      解说:庭审中三人均以认罪,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醉酒驾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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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辑:石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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