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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更为隐蔽和“专业”
问:专项整治期间查处的案件中主要有哪些严重违法行为?有什么特点?
答:通过专项整治和查处案件,发现严重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大类:违法生产、销售非食用物质,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物质,在畜产品和水产品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添加剂超标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等等。
上述案情主要反映出以下特征:
一是违法犯罪行为更为隐蔽。从已查明的非食用物质和禁用物质生产源头看,其生产线、黑窝点很多是隐藏于已取得相关注册登记和生产许可的化工厂等单位,并采取点对点的销售方式,生产销售行为极为隐蔽,如湖北襄樊某精细化工公司、浙江奉化某生化科技公司等,以将车间外租或直接入股方式生产“瘦肉精”。
二是违法犯罪手法花样翻新。湖南前段排查中发现的“瘦肉精”新品种线索,就是把以前不常见的苯乙醇胺A添加到了饲料里;重庆破获的“染色花椒”案中,发现犯罪分子以罗丹明B替代苏丹红,这些以桃代李、不断翻新的手法,都是为了蒙蔽检查,逃避打击。
三是利益驱动明显、诚信缺失严重。从已查处的“瘦肉精”案件看,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形成利益链,生产源头、兽药店、贩运商、屠宰场、肉品销售商及养殖户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相互掩饰、串通共谋,加大了案件查办的难度。
四是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违法犯罪。从已抓获的犯罪分子看,非食用物质生产源头的犯罪分子基本具有医药、化工专业知识背景,甚至有科研人员作为技术支撑,如广东“瘦肉精”案件主犯刘襄就有化工制药专业背景;湖北“4·25瘦肉精”案件中,“瘦肉精”配方由安徽高校的一名教授研制;湖南“7·11瘦肉精”案件中,“瘦肉精”配方来自驻四川某科研机构。
调动社会各方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问:前期出台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指导意见,对专项整治工作乃至整个食品安全工作有什么促进作用?
答: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7月初,食品安全办印发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工作机制,设立专项资金,明确奖励标准。目前,各地在省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有奖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正在陆续出台具体办法,完善工作机制。据了解,不少省市已建立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如湖北省开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系统,公布了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网络平台;陕西省财政拨出1000万元作为奖励资金,其中500万元用于奖励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举报人;广州市规定,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者予以重奖,举报者可通过银行划转或委托他人代领奖金,切实保护举报者人身安全。福州市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实行分级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努力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是强化社会监督的重大举措,虽然刚刚起步,但意义重大、促进作用明显。一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广大群众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二是相对于职能部门的抽检等信息获取渠道而言,群众举报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信息获取渠道。通过对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分析,有助于监管和公安部门及时掌握违法犯罪动态,更有针对性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工作效率。三是有助于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形成震慑作用。
多措并举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力度
问:在当前食品安全高压态势下,城市监管力量不断加强,但一些农村地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仍较常见,对此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
答:由于农村地域广大、情况复杂、监管力量薄弱,一些农村地区包括城乡接合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问题不断出现,且极易反弹,造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食品安全办近日也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求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力度,保护广大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下一步将采取如下措施加强监管:
——加快推动地方立法进程。针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点多面广、生产工艺不规范、卫生条件差、质量控制水平低等情况,积极推动地方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管理法规,确保农村食品安全管理有法可依。
——强化农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农村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工作和日常监管,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村镇和城乡接合部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卖部、食杂店的整治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村食品流通安全。积极探索农村规模性集体家宴的监管模式,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
——夯实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加大对基层监管的投入、扶持力度,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同时,针对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的现状,进一步健全农村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完善农村食品监管网络。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坚决打击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假冒或仿冒他人食品商标,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以及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
——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不断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鉴伪识假能力。
前一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只是个开始 要始终保持打击非法添加的高压态势
问:您对下一步的专项整治工作有哪些主要考虑?
答: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还只是个开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项整治目标任务。
首先,必须坚定不移地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成绩不能估计过高,决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和松懈,要看到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
其次,继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强化社会监督。要广泛宣传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政策措施,以及打击惩处的典型案例,彰显政府严打的决心和信心,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要打一场食品安全的人民战争,广泛发动群众,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建设,发挥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再次,强化应急处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此次专项整治说明了一个道理:主动才能化解危机,透明才能得到信任。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和苗头,要坚持主动应对、及早介入、及时处置。对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及时公开发布信息,组织权威专家解疑答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最后,既要严打整治,又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此次专项整治,是根据当前非法添加和滥用现象施以的重拳。但是,保证食品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更需要在长效机制上下工夫。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乃至整个食品安全工作的经验,深入梳理问题,积极探索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监管模式,积极创新适合当前食品安全形势的监管方式方法,积极推进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只有实事求是地探索和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才能真正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持续平稳和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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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更为隐蔽和“专业”
问:专项整治期间查处的案件中主要有哪些严重违法行为?有什么特点?
答:通过专项整治和查处案件,发现严重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大类:违法生产、销售非食用物质,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物质,在畜产品和水产品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添加剂超标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等等。
上述案情主要反映出以下特征:
一是违法犯罪行为更为隐蔽。从已查明的非食用物质和禁用物质生产源头看,其生产线、黑窝点很多是隐藏于已取得相关注册登记和生产许可的化工厂等单位,并采取点对点的销售方式,生产销售行为极为隐蔽,如湖北襄樊某精细化工公司、浙江奉化某生化科技公司等,以将车间外租或直接入股方式生产“瘦肉精”。
二是违法犯罪手法花样翻新。湖南前段排查中发现的“瘦肉精”新品种线索,就是把以前不常见的苯乙醇胺A添加到了饲料里;重庆破获的“染色花椒”案中,发现犯罪分子以罗丹明B替代苏丹红,这些以桃代李、不断翻新的手法,都是为了蒙蔽检查,逃避打击。
三是利益驱动明显、诚信缺失严重。从已查处的“瘦肉精”案件看,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形成利益链,生产源头、兽药店、贩运商、屠宰场、肉品销售商及养殖户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相互掩饰、串通共谋,加大了案件查办的难度。
四是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违法犯罪。从已抓获的犯罪分子看,非食用物质生产源头的犯罪分子基本具有医药、化工专业知识背景,甚至有科研人员作为技术支撑,如广东“瘦肉精”案件主犯刘襄就有化工制药专业背景;湖北“4·25瘦肉精”案件中,“瘦肉精”配方由安徽高校的一名教授研制;湖南“7·11瘦肉精”案件中,“瘦肉精”配方来自驻四川某科研机构。
调动社会各方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问:前期出台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指导意见,对专项整治工作乃至整个食品安全工作有什么促进作用?
答: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7月初,食品安全办印发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工作机制,设立专项资金,明确奖励标准。目前,各地在省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有奖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正在陆续出台具体办法,完善工作机制。据了解,不少省市已建立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如湖北省开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系统,公布了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网络平台;陕西省财政拨出1000万元作为奖励资金,其中500万元用于奖励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举报人;广州市规定,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者予以重奖,举报者可通过银行划转或委托他人代领奖金,切实保护举报者人身安全。福州市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实行分级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努力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是强化社会监督的重大举措,虽然刚刚起步,但意义重大、促进作用明显。一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广大群众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二是相对于职能部门的抽检等信息获取渠道而言,群众举报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信息获取渠道。通过对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分析,有助于监管和公安部门及时掌握违法犯罪动态,更有针对性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工作效率。三是有助于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形成震慑作用。
多措并举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力度
问:在当前食品安全高压态势下,城市监管力量不断加强,但一些农村地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仍较常见,对此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
答:由于农村地域广大、情况复杂、监管力量薄弱,一些农村地区包括城乡接合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问题不断出现,且极易反弹,造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食品安全办近日也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假劣食品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求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力度,保护广大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下一步将采取如下措施加强监管:
——加快推动地方立法进程。针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点多面广、生产工艺不规范、卫生条件差、质量控制水平低等情况,积极推动地方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管理法规,确保农村食品安全管理有法可依。
——强化农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农村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工作和日常监管,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村镇和城乡接合部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卖部、食杂店的整治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村食品流通安全。积极探索农村规模性集体家宴的监管模式,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
——夯实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加大对基层监管的投入、扶持力度,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同时,针对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的现状,进一步健全农村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完善农村食品监管网络。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坚决打击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假冒或仿冒他人食品商标,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以及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
——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不断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鉴伪识假能力。
前一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只是个开始 要始终保持打击非法添加的高压态势
问:您对下一步的专项整治工作有哪些主要考虑?
答: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还只是个开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项整治目标任务。
首先,必须坚定不移地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成绩不能估计过高,决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和松懈,要看到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
其次,继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强化社会监督。要广泛宣传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政策措施,以及打击惩处的典型案例,彰显政府严打的决心和信心,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要打一场食品安全的人民战争,广泛发动群众,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建设,发挥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再次,强化应急处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此次专项整治说明了一个道理:主动才能化解危机,透明才能得到信任。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和苗头,要坚持主动应对、及早介入、及时处置。对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及时公开发布信息,组织权威专家解疑答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最后,既要严打整治,又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此次专项整治,是根据当前非法添加和滥用现象施以的重拳。但是,保证食品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更需要在长效机制上下工夫。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乃至整个食品安全工作的经验,深入梳理问题,积极探索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监管模式,积极创新适合当前食品安全形势的监管方式方法,积极推进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只有实事求是地探索和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才能真正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持续平稳和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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