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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官员扎堆主动投案 反腐高压催生“自首效应”
更新时间:2018-9-4 16:01: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
       近期,纪检监察部门发布的官员被查通报中,“投案自首”已成为一个高频词。今年7月底以来,选择主动投案的问题官员有省部级,有厅局级,也有县处级。有评论称,在反腐高压震慑之下,“自首效应”正在形成。

  资料图:2015年10月21日上午,海南省公安厅组织党员干部前往海南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受教。洪坚鹏 摄

  高压震慑

  ——问题官员“扎堆”投案自首

  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援引广东省纪委监委的消息称,广东省平顶山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段玉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目前正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今年63岁的段玉良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长期在平顶山市政法系统任职,当过检察院检察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甚至还担任过平顶山市的纪委书记。2012年2月开始任平顶山市政协主席。

  段玉良被查的消息中,“已投案自首”的表述依然引人关注。

  一个多月前,7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首次在对外发布的中管干部审查调查消息中使用“已投案自首”表述,这名中管干部是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

  值得关注的是,艾文礼之后,问题官员选择“自首”似乎呈现出“扎堆”的现象。艾文礼被查的消息公布后不到20天,另一位“老虎”选择投案自首,他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铁。

  从8月以来,公开报道中选择投案自首的官员还有河北邯郸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王社群,广东欧冠副市长魏超杰,吉林通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刚振涛,黑龙江佳木斯市郊区政协主席张建国,湖北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代全,湖北武汉市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副主任钟鸿刚,等等。

  资料图:2015年10月21日上午,海南省公安厅组织党员干部前往海南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受教。洪坚鹏 摄

  带你读读法条

  ——如何“投案”才叫“自首”?

  从党纪来看,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这里的在“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从国法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什么样的情形属于自动投案?8月1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回复选登”,介绍“主动投案”的几种情形:

  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

  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但被调查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中新社记者 张浩 摄

  从宽处罚

  ——问题官员自首,能轻判吗?

  抗拒从严、坦白从宽。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主动交代问题”、“自动投案”都规定从轻减轻处分或者从宽处罚。

  在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打虎”中,湖南“首虎”童名谦就曾因“具有自首情节”被从轻处罚。

  按照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书,童名谦犯了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规定,此类情形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按照最后的判决书,童名谦“具有自首情节,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且系初犯、偶犯”,最终童名谦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嫌犯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可以从宽处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监察法释义,曾给出解释,从宽处罚的建议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是指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判处刑罚。

资料图:图为海南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展厅。洪坚鹏 摄

  “自首效应”

  ——迷途知返才能重归正道

  伴随越来越多问题官员选择投案自首,有媒体用“自首潮”来描述中国反腐出现的这一新动向。

  在艾文礼投案自首之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发表评论称,艾文礼的投案自首可以说明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折射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及取得的卓著成效,对违纪违法者形成强大震慑;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持续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促使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消除侥幸心理,唤醒其对组织的信任,对党纪国法的信任。

  前不久,8月24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也发布评论文章《切勿错失机会 尽快投案自首》,文章提到:

  近期,在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之下,包括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在内,国内一批涉嫌违纪违法的省部级及厅局级、县处级干部主动投案,“自首效应”正在形成。对走入歧途的人员而言,迷途知返才能重归正道。只要主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就还为时不晚。(记者 阚枫)

文章编辑:殷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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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官员扎堆主动投案 反腐高压催生“自首效应”
    2018-9-4 16:01: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
           近期,纪检监察部门发布的官员被查通报中,“投案自首”已成为一个高频词。今年7月底以来,选择主动投案的问题官员有省部级,有厅局级,也有县处级。有评论称,在反腐高压震慑之下,“自首效应”正在形成。

      资料图:2015年10月21日上午,海南省公安厅组织党员干部前往海南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受教。洪坚鹏 摄

      高压震慑

      ——问题官员“扎堆”投案自首

      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援引广东省纪委监委的消息称,广东省平顶山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段玉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目前正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今年63岁的段玉良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长期在平顶山市政法系统任职,当过检察院检察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甚至还担任过平顶山市的纪委书记。2012年2月开始任平顶山市政协主席。

      段玉良被查的消息中,“已投案自首”的表述依然引人关注。

      一个多月前,7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首次在对外发布的中管干部审查调查消息中使用“已投案自首”表述,这名中管干部是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

      值得关注的是,艾文礼之后,问题官员选择“自首”似乎呈现出“扎堆”的现象。艾文礼被查的消息公布后不到20天,另一位“老虎”选择投案自首,他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铁。

      从8月以来,公开报道中选择投案自首的官员还有河北邯郸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王社群,广东欧冠副市长魏超杰,吉林通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刚振涛,黑龙江佳木斯市郊区政协主席张建国,湖北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代全,湖北武汉市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副主任钟鸿刚,等等。

      资料图:2015年10月21日上午,海南省公安厅组织党员干部前往海南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受教。洪坚鹏 摄

      带你读读法条

      ——如何“投案”才叫“自首”?

      从党纪来看,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这里的在“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从国法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什么样的情形属于自动投案?8月1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回复选登”,介绍“主动投案”的几种情形:

      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

      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但被调查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中新社记者 张浩 摄

      从宽处罚

      ——问题官员自首,能轻判吗?

      抗拒从严、坦白从宽。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主动交代问题”、“自动投案”都规定从轻减轻处分或者从宽处罚。

      在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打虎”中,湖南“首虎”童名谦就曾因“具有自首情节”被从轻处罚。

      按照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书,童名谦犯了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规定,此类情形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按照最后的判决书,童名谦“具有自首情节,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且系初犯、偶犯”,最终童名谦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嫌犯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可以从宽处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监察法释义,曾给出解释,从宽处罚的建议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是指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判处刑罚。

    资料图:图为海南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展厅。洪坚鹏 摄

      “自首效应”

      ——迷途知返才能重归正道

      伴随越来越多问题官员选择投案自首,有媒体用“自首潮”来描述中国反腐出现的这一新动向。

      在艾文礼投案自首之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发表评论称,艾文礼的投案自首可以说明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折射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及取得的卓著成效,对违纪违法者形成强大震慑;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持续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促使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消除侥幸心理,唤醒其对组织的信任,对党纪国法的信任。

      前不久,8月24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也发布评论文章《切勿错失机会 尽快投案自首》,文章提到:

      近期,在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之下,包括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在内,国内一批涉嫌违纪违法的省部级及厅局级、县处级干部主动投案,“自首效应”正在形成。对走入歧途的人员而言,迷途知返才能重归正道。只要主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就还为时不晚。(记者 阚枫)

    文章编辑:殷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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