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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专访曾多次参与税收法规、涉税文件起草和修改的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原所长刘佐,请他对新个税法的重要修改内容作解读。
减税后,个税负担减轻了多少?
《中国经济周刊》:这次修法带来了哪些减税红利?
刘佐:新个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和税率调整实施以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会下降,其中中低收入纳税人的税负下降会更加明显。
例如,某职工月薪1万元,没有其他收入,目前可以按照规定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下称“三险一金”)约2250元和费用3500元以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约320元。按照新个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该职工每月的应纳税额将减少到82.5元左右,税负下降近四分之三。如果该职工月薪只有6400元,没有其他收入,则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如果希望通过普遍降低个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税费负担改善民生,可以考虑减少所有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目前月薪达1万元者大约需要缴纳“三险”1050元,是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两倍多。但这样做必须兼顾社保基金支出的安排。
另外,未来还可以考虑减少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和降低累退性明显的增值税。如果月薪1万元者缴纳“三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以后,到手的7000多元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可能要拿出其中的700元左右用于支付增值税,高于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有时商家会乘政府减税之机涨价,政府减税以后消费者能否受惠,受惠多少,恐怕很难确定。
《中国经济周刊》:这次减税综合考虑了哪些因素?
刘佐: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轻重是多方面因素决定的,除了上述费用扣除以外,还有其他多种费用扣除、税率和减免税等因素需要同时考虑,并具体测算在上述因素联动的情况下的税负变化情况。如果把费用扣除额提高到1万元,大概月薪12900元以下、没有其他收入的工薪收入者扣除“三险一金”和上述费用以后,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而2017年全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不到一成。这可能难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中国经济周刊》:有评论认为,目前个税法的缴纳群体主要是工薪阶层,而对真正的富人缺乏征收个税的有效办法。如何看待这一说法?
刘佐:从各国包括我国的情况看,虽然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此税的主要来源,但是少数高薪者缴纳的税款才是其中的大头。而且,按照官方披露的有关数据和一审草案推算,201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占全国就业人员的比重大概是四分之一左右,改革以后则可能降至8%左右(增加若干扣除以后上述比重可能更低)。与收入更低、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的绝大多数人相比,上述纳税人恐怕都不能说是低收入阶层。
专项附加抵扣怎么设计?
《中国经济周刊》:从新个税法看,除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等支出,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费用、继续教育费用、大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如何确保公平和杜绝造假?
刘佐:根据目前的国情,并借鉴外国的经验,我国在实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之初,税前扣除似乎应适当从简为好,扣除项目或许可以大体划分为基本费用扣除和专项费用扣除两类。
其中,基本费用扣除的内容是基本生活费用,包括纳税人本人及其赡养人口(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等)的生活费用;专项费用扣除是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以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的扣除,包括社会保险、住房、教育和特殊医疗等方面的费用扣除,此类费用扣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与有关制度衔接,并且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
新个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费用、继续教育费用、大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支出等支出的范围、标准如何确定,这些扣除如何与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公费教育、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职工教育等相关政策和制度衔接,似乎都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
如果上述问题暂时难以处理,粗放操作可能导致管理成本高、漏洞大、矛盾多,因此可以先在基本费用扣除额中综合考虑,有些项目也可以考虑先采取定额扣除的方式(如学前教育费用、房贷利息和房租等)。
目前我国就业人员中,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占比低,这次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以后将会更低,纳税人的平均年收入至少10万元。既然绝大多数就业人员的收入达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也无法享受任何税前扣除,那么如果大量增加税前扣除项目、提高这些扣除项目标准的措施只能让少数高收入的纳税人受益,这恐怕不是本次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初衷。
《中国经济周刊》:还有些人提出,子女教育费用的扣除只能被已婚的纳税人享受,单身的纳税人享受不到这些扣除,所以与已婚的纳税人相比要多缴个人所得税,有“单身税”之嫌,应当给予财政补助。您怎么看?
刘佐:上述看法逻辑上不太严谨,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已婚的纳税人不一定都有子女教育支出,单身的纳税人也有可能变为已婚的纳税人。
按照“单身税”的逻辑推论,由于没有生大病而享受大病医疗费用扣除的纳税人,与由于生大病而享受大病医疗费用扣除的纳税人相比要多缴个人所得税,是不是也有“健康税”之嫌,应当由政府给予医疗补助?
高税率级距为什么保持不变?
《中国经济周刊》:新税法中,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为什么?
刘佐:新个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以现行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降低适用3%、10%、2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部分适用25%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负,30%、35%和45%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变,体现了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的中低收入者减轻税负,保持调节高收入的政策取向。
由于前边4个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下降,即便后边3个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不变,其总体税负也会有所下降。
有些人主张把综合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中的最高税率定为35%、30%甚至25%,还有一些人主张实行较低水平的税率。他们希望大幅度降低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负担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此类主张恐怕不尽合理,也不太现实。因为适当的累进税率有利于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同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税负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负,个人所得税不同征税项目的税率、税负,都需要适当协调,不能只考虑其中的一个方面;即便需要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税负,也应当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
目前确有一些国家按照比较低的单一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此类国家的数量很少,而且其中很多国家经济并不太发达,而美国、日本、英国、瑞典、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印度、埃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则普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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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专访曾多次参与税收法规、涉税文件起草和修改的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原所长刘佐,请他对新个税法的重要修改内容作解读。
减税后,个税负担减轻了多少?
《中国经济周刊》:这次修法带来了哪些减税红利?
刘佐:新个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和税率调整实施以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会下降,其中中低收入纳税人的税负下降会更加明显。
例如,某职工月薪1万元,没有其他收入,目前可以按照规定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下称“三险一金”)约2250元和费用3500元以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约320元。按照新个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该职工每月的应纳税额将减少到82.5元左右,税负下降近四分之三。如果该职工月薪只有6400元,没有其他收入,则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如果希望通过普遍降低个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税费负担改善民生,可以考虑减少所有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目前月薪达1万元者大约需要缴纳“三险”1050元,是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两倍多。但这样做必须兼顾社保基金支出的安排。
另外,未来还可以考虑减少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和降低累退性明显的增值税。如果月薪1万元者缴纳“三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以后,到手的7000多元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可能要拿出其中的700元左右用于支付增值税,高于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有时商家会乘政府减税之机涨价,政府减税以后消费者能否受惠,受惠多少,恐怕很难确定。
《中国经济周刊》:这次减税综合考虑了哪些因素?
刘佐: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轻重是多方面因素决定的,除了上述费用扣除以外,还有其他多种费用扣除、税率和减免税等因素需要同时考虑,并具体测算在上述因素联动的情况下的税负变化情况。如果把费用扣除额提高到1万元,大概月薪12900元以下、没有其他收入的工薪收入者扣除“三险一金”和上述费用以后,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而2017年全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不到一成。这可能难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中国经济周刊》:有评论认为,目前个税法的缴纳群体主要是工薪阶层,而对真正的富人缺乏征收个税的有效办法。如何看待这一说法?
刘佐:从各国包括我国的情况看,虽然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此税的主要来源,但是少数高薪者缴纳的税款才是其中的大头。而且,按照官方披露的有关数据和一审草案推算,201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占全国就业人员的比重大概是四分之一左右,改革以后则可能降至8%左右(增加若干扣除以后上述比重可能更低)。与收入更低、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的绝大多数人相比,上述纳税人恐怕都不能说是低收入阶层。
专项附加抵扣怎么设计?
《中国经济周刊》:从新个税法看,除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等支出,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费用、继续教育费用、大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如何确保公平和杜绝造假?
刘佐:根据目前的国情,并借鉴外国的经验,我国在实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之初,税前扣除似乎应适当从简为好,扣除项目或许可以大体划分为基本费用扣除和专项费用扣除两类。
其中,基本费用扣除的内容是基本生活费用,包括纳税人本人及其赡养人口(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等)的生活费用;专项费用扣除是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以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的扣除,包括社会保险、住房、教育和特殊医疗等方面的费用扣除,此类费用扣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与有关制度衔接,并且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
新个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费用、继续教育费用、大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支出等支出的范围、标准如何确定,这些扣除如何与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公费教育、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职工教育等相关政策和制度衔接,似乎都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
如果上述问题暂时难以处理,粗放操作可能导致管理成本高、漏洞大、矛盾多,因此可以先在基本费用扣除额中综合考虑,有些项目也可以考虑先采取定额扣除的方式(如学前教育费用、房贷利息和房租等)。
目前我国就业人员中,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占比低,这次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以后将会更低,纳税人的平均年收入至少10万元。既然绝大多数就业人员的收入达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也无法享受任何税前扣除,那么如果大量增加税前扣除项目、提高这些扣除项目标准的措施只能让少数高收入的纳税人受益,这恐怕不是本次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初衷。
《中国经济周刊》:还有些人提出,子女教育费用的扣除只能被已婚的纳税人享受,单身的纳税人享受不到这些扣除,所以与已婚的纳税人相比要多缴个人所得税,有“单身税”之嫌,应当给予财政补助。您怎么看?
刘佐:上述看法逻辑上不太严谨,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已婚的纳税人不一定都有子女教育支出,单身的纳税人也有可能变为已婚的纳税人。
按照“单身税”的逻辑推论,由于没有生大病而享受大病医疗费用扣除的纳税人,与由于生大病而享受大病医疗费用扣除的纳税人相比要多缴个人所得税,是不是也有“健康税”之嫌,应当由政府给予医疗补助?
高税率级距为什么保持不变?
《中国经济周刊》:新税法中,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为什么?
刘佐:新个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以现行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降低适用3%、10%、2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部分适用25%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负,30%、35%和45%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变,体现了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的中低收入者减轻税负,保持调节高收入的政策取向。
由于前边4个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下降,即便后边3个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不变,其总体税负也会有所下降。
有些人主张把综合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中的最高税率定为35%、30%甚至25%,还有一些人主张实行较低水平的税率。他们希望大幅度降低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负担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此类主张恐怕不尽合理,也不太现实。因为适当的累进税率有利于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同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税负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负,个人所得税不同征税项目的税率、税负,都需要适当协调,不能只考虑其中的一个方面;即便需要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税负,也应当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
目前确有一些国家按照比较低的单一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此类国家的数量很少,而且其中很多国家经济并不太发达,而美国、日本、英国、瑞典、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印度、埃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则普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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