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7月1日起职工医保启用新缴费标准
更新时间:2011-6-23 8:05:49 来源:欧冠日报
本报讯 (记者丁垒) 记者昨日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了解到,今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已经确定,从7月1日起,新基数启用。从下月起,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最低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92.19元,在岗职工每月缴纳的参保费用根据实际情况也会有所变化。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既统筹基金又建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按时足额缴费,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转诊转院、门诊慢性病等方面,均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医疗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选定4.2%或8%之后,一般不应再变更。如原来选择按月平均工资4.2%的比例缴费,一段时间后,本人重新申请按月平均工资8%比例缴费,则要按申请时应缴费金额补足以前按8%比例少缴的部分;办理退休手续以后,不能再变更补办。在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结余的存储额可以继续使用;若选择按月平均工资8%比例缴费的,个人账户结余的存储额合并到新的个人账户上。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2010年我市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6330元,今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缴费标准以此为参照标准并进行调整。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如果选择4.2%的标准,则每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26330÷12×4.2%=92.19元;如果选择8%的标准,则每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75.60元。
在岗职工按照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单位负担6%,个人负担2%。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在岗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向市医保中心填报,单位填报的缴费工资基数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